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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文明時代以來,人類秩序,既因國家正式法而成,亦藉民間非正式法而就。然法律學術所關注者每每為國家正式法。此種傳統,在近代大學法學教育產生以還即為定製。被謂之人類近代高等教育始創專業之法律學,實乃國家法的法理。究其因,蓋在該專業訓練之宗旨,在培養所謂貫徹國家法意之王匠——法律家。誠然,國家法之於人類秩序構造,居功甚偉,即使社會與國家分化日熾之如今,前者需求及依賴於後者,並未根本改觀;國家法及國家主義之法理,仍舊迴蕩並主導法苑。奉宗分析實證之法學流派,固守國家命令之田地,立志於法學之純粹,其堅定之志,實令人欽佩;其對法治之為形式理性之護衛,亦有目共睹,無須多言。
在吾國,如是汲汲於國家(階級)旨意之法理,久為法科學子所知悉。但不無遣憾者在於:過度執著於國家法,過分守持於階級意志,終究令法律與秩序關聯之理念日漸遠離人心,反使該論庶幾淪為解構法治秩序之刀具,排斥法律調節之由頭。法治理想並未因之煥然光大,反而因之黯然神傷。此不能不令人憂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