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意識

民眾意識是指注重人,關心人,肯定人的價值、人的存在的以人為本的主體意識。它提倡的是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民”的思想,從某種意義上說應是一種人人平等的思想,平等的交流、平等的面對。人本思想是民眾意識的根本所在,是民眾意識的主體,同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時代發展的主流。

具體內容

法治需要的民眾意識包含兩個基本內容:

其一,民眾意識就是意味著民眾的平等,超越民眾的平等就是特權。民眾意識視特權觀念為天然的敵人,民眾意識最容不得的就是特權思想,民眾意識最仇恨的行為就是特權行為。民眾意識把消滅特權當作自己的首要目標和唯一的生命衝動。西耶斯指出,特權本身就意味著對民眾的侵害,“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間接地說:不得損害他人;而對特權者似乎說:允許你們侵害他人”。〔9〕因此,法治的民眾意識,有利於防止權力變質, 避免權民從“公僕”變為人民的“主人”。

其二,民眾意識以民眾利益為根本。無論從那方面說,民眾的利益都是最需要保護、最應當被保護的。而權民則不需要這種保護,因為權民能夠自我保護。在迄今為止的社會歷史中,蒙難受冤的人們有多少不是民眾?可以這么說,如果民眾的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就意味著一個社會的基本保障系統不健全。而在社會基本保障系統不健全的條件下,權民的保障也不可能穩固。為什麼文革中我們的國家主席都不能享有起碼的人身權利?道理就在於此。民眾的保護是根本的保護,當民眾的保護成為不可動搖的社會基礎之時,權民的保護才是一種有效的、可靠的保護。

因此,法律以民眾意識為宗旨,並不意味著要侵奪權民——人民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權民也是人民,法律要保護民眾,並不排斥權民。但權民必須把自己等同於民眾,才能得到本質上與民眾相仿的法律保護。換而言之,我們的法律只保護民眾,權民之所以受保護,是因為他也是民眾。如果他自認為高人一等,處處要出人頭地,要享受特權,那么,法律不但不保護他,還應當繩之以法。不僅如此,權民是民眾的一部分,權民在本質上不應當具有與民眾根本對立的價值和利益。因此,維護民眾的利益,也就是維護權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向民眾的一邊倒,就是要從根本上維護人民的利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確立法律的民眾意識不但應當,而且成了可能。人民是社會的國家的主人,為了維護人民的國家的利益,保護最廣泛最基本的人民權利,防止權力濫用,將民眾意識法律化,或者法治以民眾意識為嚮導,都是一個意思。社會主義本質上是民眾的社會,當社會將法律的保護移向民眾之時,也就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受到了保護。正如我們常說的:“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我們的社會只有將法律維護的立腳點移到民眾,人民的利益、社會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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