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執照申請人和執照簽注申請人的理論考試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組織。 第三十七條電信人員應當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地區管理局進行執照註冊,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1、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 200 號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R3)已經2010年3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2、規則全文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執照經註冊方為有效執照。持有有效電信人員執照的,方可獨立從事其執照載明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條 電信人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的具體工作。
依照本規則規定承擔執照管理相關工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授權範圍做好相關工作,並接受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監督。
第五條 電信人員執照分為通信專業、導航專業和監視專業等三類。各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參見附屬檔案一。
電信人員執照類別和崗位在執照中以簽註標明。
電信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應當與其執照類別和崗位簽注相一致。
第六條 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技術人員。
(二)電信人員執照,是指執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有資格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證明檔案。
(三)航空電信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據規定代表民航局從事有關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和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技術檢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電信人員理論考試合格證(以下簡稱理論考試合格證),是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所需專業知識的證明檔案。
(五)電信人員技能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技能考核合格證),是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所需專業技能的證明檔案。
(六)作用於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古柯鹼及其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菸草除外。
第二章 執照申請與頒發程式
第七條 執照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當完成規定的培訓,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通過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 執照申請人和執照簽注申請人的理論考試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組織。
第九條 理論考試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知識的要求。
第十條 理論考試可以通過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現。
理論考試為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執照申請人方可獲得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十一條 理論考試合格證由地區管理局頒發並註明考試的專業類別。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執照申請人和執照簽注申請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組織,並安排檢查員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技能考核針對申請人申請的專業類別和崗位進行。技能考核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技能的要求。
第十四條 技能考核應當通過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
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考核結果在良(含)以上的執照申請人方可獲得技能考核合格證。
主持技能考核的檢查員應當詳細記錄考核情況,分析申請人技術水平,評定技能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 技能考核合格證由地區管理局簽發。技能考核合格證應註明考核的專業類別和崗位。技能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六條 電信人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三)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四)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培訓和經歷要求;
(五)符合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崗位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所申請的執照類別及崗位,向地區管理局提交規定的下列申請材料:
(一)本規則附屬檔案二規定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
(四)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
(六)培訓和經歷證明;
(七)一寸標準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版;
(八)其他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民航局。
第二十條 民航局自收到地區管理局報送的執照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通知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同時說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電信人員執照由民航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頒發。
第二十二條 持照人可以在現有執照的基礎上申請增加或者變更專業類別簽注和崗位簽注。
第二十三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的,申請條件、材料和程式按照本規則規定的執照申請條件、材料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注,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條件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一)、(三)、(四)、(五)項要求,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除理論考試合格證之外的材料,並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三規定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簽注申請表》。
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電信人員執照基本信息(範圍見附屬檔案二第I項)的變更,由持照人向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於需要在執照上體現的信息,由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換髮執照。
第二十六條 電信人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持照人應當向地區管理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由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
第三章 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相關的下列知識:
(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屬檔案、檔案的相關內容;
(二)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或規範;
(三)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工作程式;
(四)空中交通服務規則和工作程式;
(五)設備的詳細工作原理、信號流程圖;
(六)設備的電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
(八)配套設備的工作原理、技術功能。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相關的下列技能:
(一)掌握一般單套設備的安裝,具有調試能力。對大型系統,可協助配合安裝調試;
(二)熟練掌握設備的操作,如更改頻率、改變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參數、更改參數設定;
(三)能熟練地運用儀器儀表測量工作參數;
(四)能熟練地判斷設備的工作狀態;
(五)能熟練地判斷設備常見故障並予排除;
(六)熟悉設備日常維護、月維護、季維護、年維護的內容和程式,並能正常實施;
(七)熟悉設備維修程式;
(八)熟悉應急處置程式。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申請人在持相應有效執照崗位簽注的電信人員帶領下,參加不少於4個月的專業實習;
(二)對於同時申請電信人員執照同一專業類別多個崗位的申請人,其專業實習時間可以合併,但其總實習時間不得少於5個月;
(三)對於同時申請電信人員執照不同專業類別多個崗位的申請人,其專業實習時間可以合併,但其總實習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第四章 執照管理
第三十條 已獲得執照的電信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最近6個月內在執照簽注崗位的工作時間不少於1個月,或者少於1個月但是完成了1個月以上崗位熟練培訓;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執照簽注崗位工作職責相關的、現行有效的維護維修規程和資料。
持照人持有兩個以上崗位簽注的,應當結合現行崗位工作滿足其中至少一個崗位簽注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崗位工作:
(一)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作用於精神的物品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
(二)持照人被暫停行使執照權利期間。
第三十二條 持照人所在單位應當為航空電信人員建立規範統一的人員技術檔案,完整、如實地記錄持照人崗位培訓、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執照檢查、崗位工作等技術經歷。
第三十三條 持照人從事執照載明的崗位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執照或將執照保存在所在崗位,便於接受執照檢查。
第三十四條 電信人員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時,應當到變更後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重新註冊。地區管理局辦理相關的執照管理檔案轉移,並報民航局備案。重新註冊後,執照仍適用原註冊有效期。
第三十五條 變更、增加專業類別簽注或崗位簽注的申請獲得批准的,持照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執照送回地區管理局,由地區管理局在執照上變更或者增加相應簽注。
第三十六條 持照人所在單位每年應當對其進行培訓和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崗位所需知識和技能的結論,並將培訓、考核情況記入人員技術檔案。
第三十七條 電信人員應當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地區管理局進行執照註冊,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頒發執照時,地區管理局應當進行首次註冊。
持照人執照未經註冊或者註冊無效的,不得獨立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持照人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予以註冊:
(一)完成規定的崗位培訓;
(二)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
(三)通過所在單位組織的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具備工作崗位應掌握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九條 持照人應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地區管理局提交執照註冊申請,並將持照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崗位培訓和近期經歷證明、所在單位的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情況等註冊材料提交地區管理局。
第四十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執照註冊條件的,地區管理局應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予以註冊。
必要時,地區管理局可以進行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核實持照人崗位培訓情況、近期經歷,考核持照人的知識和技能,對檢查合格者,予以註冊。
第四十一條 逾期未註冊的持照人申請重新註冊時,由管理局對其進行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註冊。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中的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中技能考核由檢查員具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將執照註冊的情況上報民航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執照註冊有效期內,持照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簽注的崗位工作的,返回該崗位前應當完成1個月以上的由持照人單位組織的崗位熟練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從事執照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頒發執照的;
(二)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執照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準予頒發執照決定的;
(三)在辦理執照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六條 從事電信人員技能考核的檢查員違反本規則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檢查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執照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照的,由民航局撤銷其執照,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時,由地區管理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電信人員執照而獨立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由地區管理局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2年內不得提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持照人執照未經有效註冊或者不具備相應簽注而獨立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暫停其執照權利3個月至6個月。
第五十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安排未取得電信人員執照的人員獨立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安排執照未經有效註冊或者不具備相應簽注的持照人獨立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且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未按本規則規定管理持照人技術檔案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處以警告。
第五十三條 持照人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崗位工作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對持照人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照權利3個月至6個月。
第五十四條 持照人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徵候、嚴重事故徵候或者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取消其現行有效的註冊,在3個月至1年內不予註冊,並對違法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取消現行有效的註冊並不再予以註冊。
第五十五條 持照人與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有直接關係的,在事故調查期間,地區管理局可以暫停其執照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發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中國民航總局令第175號,CCAR-65TM-I-R2)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 在本規則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中國民航總局令第175號,CCAR-65TM-I-R2)獲得的執照繼續有效,其註冊、換證和其他管理事項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規則執行。
附屬檔案:一、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所對應的崗位(略)
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略)
三、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簽注申請表(略)
關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修訂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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