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

作 者: 楊欣
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
叢 書 名:博士文庫出 版 社: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ISBN:9787802471740齣版時間:2008-12-01版 次:1頁 數:300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以變革與回應為主線,考察公共行政民營化變革對行政法的挑戰,分析民營化邊界、路徑、監管以及爭議解決行政法問題,著重探討公共行政改革中政府職能的定位,提出確定民營化邊界的標準,並對政府職能轉變後行政組織法可能的發展進行探討,將公共行政改革與行政組織法有效結合,發展了行政組織法理論。
《民營化的行政法研究》可供法學研究者、學習者以及相關實務部門人員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楊欣,遼寧大連人,副教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後,中國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先後在《行政法學研究》《法學論壇》《法律適用》《訴訟法學研究》和《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等核心期刊以及其他省級期刊發表論文20餘篇,與其他學者合著《外國及港澳台行政訴訟制度研究》《行政體制改革研究》等4部著作。主持第45期中國博士後基金項目“公共服務契約外包研究”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公共服務契約外包中的政府責任”,參與北京市法治政府基地項目“北京市政府職能轉變與行政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行政體制改革研究”和教育部項目“多元背景下行政主體之建構”等6項省、部級課題的重要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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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一、研究的意義
二、國內外已有研究綜述
三、研究的切入點:行政變革與行政法的變遷
第一章 民營化的發展動因及演進歷程
第一節 民營化的概念及意義
一、民營化的概念
二、民營化的類型
三、民營化的意義
第二節 民營化動因透視
一、現實動因:解決財政困境
二、理論動因之一: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復興
三、理論動因之二:新公共管理模式下的治道變革
四、小結
第三節 民營化的演進歷程
一、已開發國家民營化的演進歷程
二、開發中國家與後社會主義國家民營化的演進歷程
三、中國民營化的演進歷程
第四節 建構民營化行政法制度支持的必要性
一、民營化可能引發的負面問題分析
二、制度建構的邏輯框架
第二章 民營化的邊界——政府職能調整與組織法變遷
第一節 公共任務、國家任務與政府職能
一、公共任務、國家任務、政府職能概念辨析
二、當代國家政府職能結構分析
第二節 影響民營化邊界的因素
一、公共性:影響民營化邊界的決定性因素
二、效率:影響民營化邊界的第二層級因素
三、民營化與法律保留
第三節 動態的邊界
一、民營化的“禁區”:不可移轉的核心任務
二、民營化的“游移地帶”
三、理論上可民營化的領域:以競爭性產品為主導的國有企業
四、小結
第四節 民營化下的行政組織法變遷
一、新型行政組織的創設及其特性分析
二、新型行政組織創設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三、私人行使行政權對行政主體理論的影響
四、組織變遷對傳統公務員制度的衝擊
第三章 民營化路徑——契約行政的興起與公法規則回應
第一節 契約在民營化路徑中的地位及其影響
一、法律形式選擇自由:民營化路徑選擇的法理基礎
二、民營化的路徑分析
三、契約在民營化路徑中的地位分析
四、“契約行政”的興起對傳統行政行為理論的影響
第二節 “契約行政”的核心問題:公、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
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意義
二、德、法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
三、我國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分標準的檢討與重構
第三節 公法規則對“契約行政”的回應(一)
——以政府業務委外為分析對象
一、政府業務委外的類別與性質辨明
二、政府業務委外的公法約束
三、政府業務委外的程式回應
四、公法實體規則回應分析
第四節 公法規則對“契約行政”的回應(二)
——以特許經營為分析對象
一、我國特許經營的類型及性質辨析
二、我國特許經營中公法規則回應分析
第四章 民營化中的政府規制
第一節 民營化中政府規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政府規制的概念
二、民營化中政府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 規制手段:許可證、契約及其他
一、對“出售”的規制
二、對政府業務委外的規制:契約規制
三、對特許經營的規制:混合式規制
四、小結
第三節 我國有關民營化規制機構的檢討與完善
一、英、美規制機構模式借鑑
二、我國有關民營化規制機構現狀分析
三、我國有關民營化規制機構完善思路
第五章 民營化爭議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民營化爭議類型分析
一、政府與私人主體間的爭議
二、私人主體與公民間的爭議
三、國家與公民:虛擬的爭議
四、民營化爭議與司法審查的回應
第二節 對政府與私人主體間爭議的司法審查
——行政契約審查規則的視角
一、研究行政契約審查規則的意義
二、一個比較法的視角——域外行政契約訴訟
三、我國行政契約訴訟審查規則的構建
第三節 私人主體與公民間爭議的司法審查
——受案標準的視角
一、美國司法審查受案標準:“國家行為標準”的演化
二、英國司法審查受案標準:“公法因素”標準的變遷
三、公共職能:一個可茲借鑑的標準
四、我國行政訴訟受案標準的現狀與發展
餘論:行政法的回應與理論重心的轉向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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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隨著公共行政改革的推進,行政法是否需要回應改革、如何回應改革已經成為行政法學界面臨的重大課題。楊欣博士的這篇博士論文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論文在公共行政改革與行政法的互動方面作出了有價值的研究,拓展了行政法的研究範圍。行政法過去30年的發展,一直以控權為重心。立法部門相繼通過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一批以控權為宗旨的法律,信息公開、行政聽證等一系列行政法制度正在建構或已經形成。這無疑是受傳統英美行政法控權思想的重大影響,當然也是對以干預為核心的龐大的行政權予以規制的現實需要。但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政府、社會、市場、個人需要進行新的權利(力)與義務的配置和調整,中國社會的發展需要新的公共行政架構。200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用一個完整部分來論證服務型政府,標誌著中國政府職能的轉向,從管理走向服務。干預行政依然存在,但給付行政將成為政府建設的重點。給付行政涉及行政資源的配置,涉及給付效率與給付質量,涉及政府、社會、個人的多方合作,這些變革難以得到以控權為導向的傳統行政法的積極回應,行政法必須要有新的發展。除了傳統的控權功能外,行政法更要通過利益調整、制度創新等有效手段促進、保障公共行政的改革和社會轉型,充分發揮其理性建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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