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視野下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研究

民法視野下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研究

《民法視野下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研究》是2018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蔣衛君。

基本信息

作者:蔣衛君

書號:255927

定價:¥49 元

字數:173 千字

印次:1-1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8-03-26

ISBN:978-7-300-25592-7

包裝: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綜合運用比較研究法、規範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歷史研究法,吸收醫學、倫理學等領域的最新研究和發展,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典型案例與學理研究相結合,以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是否有效為核心,以權利性質、權利行使、權利限制為基本邏輯,初步構建了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理論體系和制度框架,並結合《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了完善我國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制度的若干具體建議。

作者簡介

蔣衛君,女,北京協和醫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碩士,醫學學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衛生法學,兼任中華醫學會全科醫學分會青年委員等社會職務。具備醫學和法學雙重背景,多年來對醫與法中的交叉問題進行多學科的研究,在腦死亡、醫療機構監管等衛生法方面取得系列研究成果。曾主持首都醫科大學校長基金2項;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大項目(A級)1項;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3項,參加省部級項目5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其中英文期刊2篇,兩次赴國外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會議,並有1篇論文被收入國際會議(APDW)會刊。

代表性研究成果有:《論我國二元死亡標準的確立》(載《山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12期)、《因同居者不簽字致孕婦死亡案件的法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現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見容於現代法治》(與張步峰合著,載《法學》2006年第9期),“Chromosome 1q loss of heterozygosity frequently occurs in sporadic insulinomas and is associated with tumor malignancy”(Int.J.Cancer,2005,117(2))、《胰島素癌頻發MEN-1抑癌基因及22q雜合缺失及其意義》(載《中華醫學雜誌》2004年第20期)等。

目錄

緒 論1

第1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11

1.1 生育權 11

1.1.1 生育權的概念 11

1.1.2 生育權的地位 12

1.1.3 生育權的性質 14

1.1.4 生育權的主體 15

1.1.5 生育權的核心內容是生育自由16

1.2 自己決定權 18

1.2.1 人格權的分類 18

1.2.2 自己決定權的概念及特徵22

1.3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 27

1.3.1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界定 28

1.3.2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內容 32

1.3.3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與醫療機構的關係33

第2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36

2.1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法理基礎 36

2.1.1 法哲學上的自由意志理論 36

2.1.2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理論 37

2.1.3 以女權主義法學為中心的平等權理論38

2.2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倫理基礎 41

2.2.1 自主性倫理要求 41

2.2.2 將胚胎視為患者的倫理要求 43

2.2.3 保護弱者的倫理要求44

2.3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現實基礎 46

2.3.1 國家人口素質綜合提高的要求以及人類社會繁衍發展的需要 46

2.3.2 輔助生殖技術的科技發展 48

2.3.3 生命醫學技術的科技發展48

第3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行使的前提——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義務52

3.1 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義務的理論基礎 52

3.1.1 父權式醫患關係 53

3.1.2 自主決定式醫患關係 53

3.1.3 共同參與式醫患關係 55

3.1.4 締約說明責任與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義務 56

3.1.5 患者自己決定與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義務58

3.2 醫療機構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的標準 59

3.2.1 確定標準的意義 59

3.2.2 理性醫師標準 61

3.2.3 理性患者標準 61

3.2.4 具體患者標準 63

3.2.5 折中標準63

3.3 醫療機構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內容及對象的發展 64

3.3.1 告知說明的內容一般不包含胚胎性別信息 64

3.3.2 醫療機構需要承擔告知患者之外的第三人的義務 67

3.3.3 醫療機構需要告知技術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77

第4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以自己決定能力為核心81

4.1 認定女性生育自己決定能力的不同觀點及具體標準 81

4.1.1 認定女性生育自己決定能力的不同觀點 81

4.1.2 認定女性生育自己決定能力的具體標準83

4.2 具備完全自己決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 85

4.2.1 一般情形下獨立行使生育自己決定權 85

4.2.2 特殊情形下與配偶共同行使生育自己決定權 94

4.2.3 女性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96

4.3 限制自己決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 98

4.3.1 限制自己決定能力女性的界定 98

4.3.2 未成年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 98

4.3.3 限制自己決定能力的智障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102

4.4 無自己決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 110

4.4.1 植物人、腦死亡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 110

4.4.2 無自己決定能力的智障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行使113

第5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限制——基於醫療原因及倫理審查115

5.1 強制醫療 115

5.1.1 強制醫療的概念 115

5.1.2 強制醫療的法律依據 116

5.1.3 強制醫療的法律關係 117

5.1.4 醫療機構的審查義務 118

5.1.5 患者權利的必要適當減損 119

5.1.6 強制醫療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119

5.2 保護性醫療 120

5.2.1 保護性醫療的概念 120

5.2.2 保護性醫療的法律規定 120

5.2.3 保護性醫療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121

5.3 緊急診治 123

5.3.1 緊急診治的概念 123

5.3.2 緊急診治的法律依據 124

5.3.3 緊急診治的條件 125

5.3.4 緊急診治與不作為醫療糾紛 126

5.3.5 緊急診治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127

5.4 倫理審查 129

5.4.1 倫理審查的依據 129

5.4.2 倫理委員會對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的補充 131

5.4.3 倫理委員會的獨立性 133

5.4.4 倫理審查對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影響134

第6章 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的限制——基於胚胎人格利益保護需要136

6.1 胚胎的人格利益 136

6.1.1 胚胎的類型 136

6.1.2 胚胎的人格利益138

6.2 胚胎的人格利益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 147

6.2.1 胚胎的生命利益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 147

6.2.2 胚胎的身體、健康利益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 152

6.2.3 胚胎的知情利益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 164

6.2.4 胚胎的基因利益與女性生育自己決定權169

結 論 176

參考文獻185

致謝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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