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
內容介紹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生活複雜,交易頻繁,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常須他人輔助從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現代企業興起以後,雇用他人從事企業活動,更屬必要。然而,於此即產生了一個問題: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際,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時,應由何人負擔賠償責任?純從理論言,損害的發生,既系基於受僱人的行為,則被害人只能對受僱人請求賠償。但受僱人資力通常較為薄弱,向其請求,恐將有名無實。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擴張其活動,其責任範圍亦應隨之而擴大。基此理由,現代國家莫不規定雇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雇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固為現代法律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關於雇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他國及地區立法例比較觀察,其內容亦諸多不同之處,可謂別具風格。然異同何在,現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當?實值注意。雇用人侵權責任,無論就理論與實務而言,在現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借比較法上之分析,討論諸此問題,並闡釋“現行法”在解釋適用上的疑義及困難,再以此為基礎,說明在修改民法時,在立法政策上所應採取的原則。作者介紹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人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作品目錄
雇用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產損害賠償連帶侵權債務人內部求償關係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第三人與有過失締約上之過失事實上之契約關係“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之對抗力、公信力與善意取得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最高法院”判決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係? 權利失效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摔跤遊戲之違法性商品製造人責任干擾婚姻關係之侵權責任姦淫未成年子女懷胎生子之侵權責任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給付不能不動產贈與契約特別生效要件之補正義務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變動惡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善意取得權利之拋棄與損害賠償強制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產與拍定人之地位典權設定後何以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同一不動產上後設定之抵押權會妨害先設定之典權?耕地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的效力 礦工工資優先受償權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其財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