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00)168號 2000年7月21日發布施行)
經研究,並報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社會團體名稱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動地域、宗旨和性質的作用,如無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以人名命名社會團體,目前只限於確實需要的科技、教育、衛生、文化藝術領域內,對我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貢獻、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三、社會團體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政治活動家的名字命名。 四、地方民政部門在審批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時應多方徵求意見,從嚴把關。凡涉及以黨和國家領導人或政治活動家命名的社會團體,應報民政部,經民政部審核同意後,地方民政部門按程式辦理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