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嚴格制止借婚姻登記亂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最近,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對部分省婚姻登記收費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中亂收費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第一,取消項目繼續收費。如向農民收《婚育學校結業證》費、《離婚調解書》費。第二,強制服務收費。如在給農民辦理結婚登記時強制銷售存放結婚證的燙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車收費。如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車收取婚前教育書籍、光碟、胸花和彩條等費用。第四,使用票據不規範。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收費時,沒有按照財務規定使用規範票據,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據。
《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民政部門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亂收費的現象已成為民眾投訴的熱點和媒體關注的焦點。據了解,調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並不是個別現象,而且個別地方還相當嚴重。婚姻登記中的亂收費問題應當引起各級民政部門的高度重視。為切實保障《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實施,根據民政部2004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中關於“堅決取消任何非自願收費服務項目和各種搭車收費”的要求,杜絕婚姻登記工作中亂收費的現象,現就治理整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婚姻登記亂收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端正思想,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要求,切實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民政工作以民為本的宗旨。
二、採取必要措施,積極解決婚姻登記工作的編制和經費問題。婚姻登記是政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同級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解決登記機關的編制和經費問題。凡尚未解決編制和經費的可暫緩集中登記。地處偏遠山區,人稀地廣、交通不便的,不必強行集中登記。
三、要嚴格區分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人員、場地及收費三分開,禁止人員混用、場地交叉、收費混合的現象發生。婚姻登記機關不允許開展任何收費服務業務,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必須實行價格公示制度。要在辦理登記處的明顯位置明確公示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收費標準收費。收取工本費應開具正式行政事業票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四、各級民政部門的婚姻服務機構在開展婚姻服務工作中,必須堅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有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婚姻服務機構必須在明顯處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價格管理部門批准收費的文號,明示所有收費服務均為當事人自願,同時須公布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及婚姻服務機構的上級投訴電話。收費服務必須使用正式發票,嚴禁搞強制性服務和任何形式的搭車收費。各級民政部門要正確引導婚姻服務,不得給登記機關下達婚姻服務創收任務。
五、要將治理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問題作為今年開展執法檢查的工作重點。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04〕17號)的要求,要通過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機關的行風建設,樹立良好的形象。各級婚姻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收費及所有民政部門管理的婚姻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規範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徹底清理整頓婚姻登記中的亂收費問題。民政部將於下半年組織若干個檢查組,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的行風建設情況,特別是婚姻登記中有無亂收費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抓好檢查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將執法檢查和清理整頓情況書面分別報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