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卷是民商法論叢第34卷。【專題研究】選刊七篇論文。
一是高燕竹的《性騷擾的法律問題研究》。不受歡迎的性接觸和性要求,稱為"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見諸新聞媒體的最具轟動效應的性騷擾訴訟,是美國俄克拉何馬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安妮塔.希爾訴黑人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性騷擾案及阿肯色州公務員保拉.瓊斯訴美國總統柯林頓性騷擾案,及美國婦女凱薩琳.科拉科斯頓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負責人路易斯.瑪利亞戈爾馬斯性騷擾案。性騷擾案件已經成為近年民事審判中的一個熱點。中國的法院和法官,面對突然而至的形形色色的性騷擾案件,因為現行法上沒有具體規定而難於應對。據報到,全國人大已收多項關於制定反性騷擾法的議案,起草工作已經正式啟動。本文研究了性騷擾的定義、關於性騷擾的理論、國際上反性騷擾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制定反性騷擾立法的建議方案,對法官裁判性騷擾案件亦有參考價值。
本卷特設【體育法】專欄,選刊四篇文章。
一是黃世席的《奧運會特別體育仲裁制度若干問題探討》。國際體育仲裁院設立於1984年,迄今已有二十年的歷史。國際體育仲裁院從其成立後一直由國際奧委會負責,這使得體育界尤其是運動員對其獨立性缺少信任。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個裁決使得國際奧委會感到有必要對國際體育仲裁院進行改革,成立了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以監督國際體育仲裁院的活動。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開始設立國際體育仲裁院特別仲裁分院,負責處理在奧運會期間發生的爭議及與奧運會有關的爭議,對於奧運會的順利召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後的長野冬奧會、悉尼奧運會以及鹽湖城奧運會都設立了特別仲裁分院。原來一直不承認國際體育仲裁院管轄的國際田聯和國際足聯也相繼在2001和2002年接受國際體育仲裁院的仲裁條款,使得在奧林匹克範圍內的所有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都接受了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管轄權。鑒於2008年奧運會舉辦在即,本文主要對奧運會特別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有利於解決北京奧運會體育仲裁之相關問題。
【立法研究】欄刊登李霞的《論成年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成年監護制度是為保護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人而設。隨著國際人權的發展、高齡社會的到來,為尊重人權及保護高齡者,禁治產宣告已不合時宜。監護制度從價值理念到制度架構被大幅度改革。本文建議制定中的中國民法典增設成年監護制度,貫徹尊重本人的自我決定權、維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以自由為最高價值追求,將成年人行為能力劃分為"有、無"兩級,取消無行為能力宣告制度;增設意定監護並在適用上優於法定監護;受監護人的主體範圍包括高齡者及其他障礙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國際法問題】刊登兩篇論文。
一是【美】榮格著《國際私法的歷史演進》。作者不同意說衝突法是"歷史蒼白的少數領域之一"。認為衝突法的歷史積累了驚人的、豐富的思想資源,它們仍然指導著今天的理論和實踐。誠然,一切值得嘗試的方法,貼著或同或異的標籤,都在以往被嘗試過了。從衝突法的歷史文獻,我們可以發現三種基本的法律選擇方法:創製直接支配多邊交易的法律規則即實體法方法;判斷可能適用的法院地規則的屬人和屬地的效力範圍即單邊主義方法;在多邊案件和法律體系之間安置法律選擇規則即多邊主義方法。三種方法自從中世紀以來就是並存的。儘管"方法的綜合"並不是新現象,但在今天被賦予了新的重要意義。美國和歐洲有一種趨勢,是要擺脫僵固的多邊法律選擇規則,復興單邊主義方法。與此同時,在跨國框架內解決多邊法律問題的思想再次盛行,當前關於新的商人法的爭論就表明了這一點。本文選自作者著《法律選擇與多邊正義》第一章,由宋曉翻譯。
【域外法】欄刊登三篇文章。
一是【德】霍爾夫.施圖爾納著《經濟中的基本自由》。本文作者認為,對關注德國發展的中國觀察者而言, 基本自由與經濟之間的關係或許會在兩方面引起其特別的興趣。一方面,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那些聯邦州已經完成了經濟與所有權秩序的轉變,這種轉變恰與當前中國的社會發展相對應,但另一方面,傳統的聯邦共和國的經濟與社會狀況仍承受著進一步消除管制的壓力,該壓力來自世界範圍的市場開放以及歐盟市場的自由化。由王洪亮翻譯。
【碩士學位論文】欄刊登【韓】全朱美的《韓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隨著國際網際網路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利用電子商務消費。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無國界性、高科技性等特徵,與傳統交易相比,消費者在網上交易中面臨著更多的欺詐、錯誤的意思表示、虛假廣告、操作錯誤等問題。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在法律上對這些威脅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規範,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圖通過對韓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的分析,全面探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問題。電子商務在中國是新興事物,相關法律的建設尚處起步階段。本文在分析韓國相關法律的基礎上,為建設和完善中國電子商務的法規及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