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紹烈[原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毛紹烈[原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毛紹烈,男,瑤族,1961年2月生,廣西富川人,198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8月參加工作,廣西師範大學研究生班中國近現代史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師、政工師。曾任賀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5年4月1日,毛紹烈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

人物簡歷

1976.08——1984.06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革委辦公室、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

1984.06——1988.09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委辦公室幹部(其間:1985.09—1987.07 在廣西梧州地委黨校大專班黨政專業學習)。

1988.09——1989.06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古城鄉黨委宣傳、統戰委員。

1989.06——1989.10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福利鄉黨委副書記。

1989.10——1990.08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古城鄉黨委副書記。

1990.08——1991.05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1.05——1992.10 廣西梧州地區行署辦公室第四秘書科副科長。

1992.10——1993.03 廣西梧州地區行署辦公室正科級秘書、第四秘書科副科長。

1993.03——1994.06 廣西梧州地區行署副處級秘書。

1994.06——1995.06 廣西梧州地區行署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5.06——1996.10 廣西梧州地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7.06 廣西賀縣縣委副書記(1994.08—1996.12 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6——2000.12 廣西賀州地區賀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其間:2000.05—2000.11 掛任廣東省台山市市長助理)。

2000.12——2001.02 廣西鐘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1.02——2002.09 廣西鐘山縣委副書記、縣長(1999.05—2001.10 在廣西師範大學社會文化與旅遊學院在職研究生班中國近現代史專業學習)。

2002.09——2006.06 廣西鐘山縣委書記。

2006.06——2006.09 廣西賀州市政府第一副秘書長(正處級),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09——2006.11 廣西賀州市政府黨組成員、第一副秘書長(正處級),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11—— 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涉嫌受賄

2014年5月6日上午,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賀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毛紹烈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

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1996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毛紹烈利用其擔任原縣級中共賀州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陳紀普等37人送給的現金、銀行卡、住房等財物,總計人民幣1138.0753萬元,此外,被告人毛紹烈在擔任廣西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期間,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923.382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毛紹烈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其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超越職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法決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致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15年4月1日,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賀州市原副市長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毛紹烈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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