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行政法院

比利時行政法院是比利時行政案件審判機關。由最高行政法院和一些地方行政法庭組成。最高行政法院於1946年成立,由立法組、行政組組成。立法組負責事前監督,主要審査新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法規條文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這種審査主要針對政府提出的動議。當一項法律沒有以草案形式提交最高行政法院,或者一項表決通過的法律含有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違憲的規定時,這項法律就會遭到批評,但並不因此而完全失效,因為憲法規定立法權至上。

如果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規未提交最高行政法院徵詢意見,或中央政府沒有考慮其反對意見,當公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最高行政法院即可以撤銷該項行政管理法規。對於大區和共同體的機關制定的法令規章,如果沒有向最高行政法院徵詢意見或違反有關程式,最高行政法院也同樣可以撤銷。行政組主要負責事後監督,即主持行政訴訟。行政組除了受理撤銷之訴,還有裁決補償,對部長關於法律、行政管理法規的疑難提供意見的職能。地方行政法庭包括省常務委員會,兵役義務行政法庭,社會救濟行政法院,某些自由職業(如醫生、藥劑師等)者的職業法庭。這些行政法庭就單項的或行業的申訴,為公民提供救濟;它們有權對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決定的爭議進行審判。這些法庭大多在1946年前成立。對於地方行政法庭的判決不服,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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