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之果[美國法律術語]

毒樹之果[美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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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中對某種證據所作的一個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而以此所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是毒樹之果。“毒樹之果”原則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對遏制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有著進步作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優勢正式確立了“毒樹之果”規則,即“美國聯邦政府機構違反美國憲法規定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明力”。

“毒樹之果”原則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對遏制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有著進步作用。此規則創立於美國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西爾弗索恩木材公司訴合眾國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當方式取證的實質並非僅僅意味著非法而獲的證據不應當被法院採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此判例對警方辦案和公眾對判決的接受產生了挑戰,二十世紀60年代,隨著民權運動的興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優勢正式確立了“毒樹之果”規則,即“美國聯邦政府機構違反美國憲法規定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明力”。

毒樹之果原則的例外

1、必然發現情況的例外

所謂必然發現情況的例外是指,雖然政府機構的取證行為違法,但按照政府機構處理同類案件使用的方式方法,該證據即使不依靠該違法程式,也必然會被發現或找到。例如犯罪嫌疑人將兇器藏在家中的一個角落,警方已經對該房屋開始地毯式的搜查,但在這時在警局內的警察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得知了該兇器的具體地點,並找到了兇器。雖然刑訊逼供屬於違法,該違法實施人也將得到追究,但就是沒有刑訊逼供,這個兇器在搜查中也必然會被發現,這個證據就不屬於毒果,可以使用。當然,對於這一原則還有學者有異義,認為這削弱了毒樹之果原則的功能,但這也說明了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是很慎重和嚴格的。

2、違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

違法被消除的例外是指,雖然第一次取證違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證由於其他因素的界入而消除了原來的違法性,則第二次合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具有證明力。也有人稱這一例外為違法狀態的中斷。例如警方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甲,並得到口供,然後釋放了甲,幾天后甲因為受到家屬的開導到警察局自首坦白。這個事件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連續的狀態,但第一次口供屬於違法行為,不具有證明力,而甲的自首坦白所做的口供這一證據是合法的,通過自首這一行為消除了這一案件中原來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污染,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獨立來源

獨立來源是指針對刑事被告人的證據並非源於違法程式,而是有獨立的來源。例如警方沒有合法手續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甲並做了犯罪嫌疑人甲的口供。通過口供警方找到了甲的其他犯罪證據。適用“毒樹之果”原則,這些證據屬於毒果,沒有證明力。但不久,在另一案件中,另一犯罪嫌疑人乙舉報了甲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了關於這些證據的線索。這樣,這些證據的重新取得和原來的違法行為無關,證據有了獨立來源,可以具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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