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殘疾人是數量相當大的一個群體。據1987年國務院組織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國有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等五類殘疾人5164萬,占全國人口總數的4.9%,有殘疾人的家庭占全國家庭總數的18.1%。此外,還有麻風病、侏儒等其他類別的殘疾人未統計在內。
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群體。殘疾人在參與社會生活時,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還存在特殊性。例如,在交往中輔以盲文、手語和其他工具,在教育中輔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產中使用必要的輔助工具,在體育中採用專門的方法和規則,在藝術中具有獨特的表演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特殊點字、特殊手勢語、特殊教育、特殊藝術、特殊體育、特殊職業技能、特殊器具的概念、規律、方法和輔助手段。
殘疾人是一個困難群體。由於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處於某種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例如,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聾和弱智兒童入學率不足6%;就業機會少,49%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尚未就業;缺乏必要的康復,有490萬白內障患者、124萬小兒麻痹後遺症患者和171萬聾童有待治療和語言訓練;婚姻狀況差,46%的成年殘疾人沒有配偶;生活低於社會平均水平,靠個人勞動收入維持生活的占30.2%,靠親屬供養的占67.1%,靠國家和集體救濟、補助的占2.7%。我國社會已由溫飽向小康水平過渡,殘疾人能否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全國人民一道前進,不僅涉及5000多萬殘疾人,而且牽動著2億親屬和全國近五分之一的家庭,關係到國家發展、社會穩定和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立法是殘疾人的要求和殘疾人事業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殘疾人更加珍惜人生價值,渴望投身祖國建設,廣泛參與社會生活的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並以法律規範自己的行動。同時,殘疾人事業也需要走上法制的軌道。
立法是《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的要求。聯合國大會宣布1981年為“國際殘疾人年”,確定1983年—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該大會一致通過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和我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際勞工大會關於《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都要求:會員國必須通過立法,為達到各項目標所採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礎和權威。13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有關法律。
因此,制定關於殘疾人的專門法律,對這樣一個人數多、特殊而困難的群體給以保障,並使殘疾人工作法律化、規範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這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也是對《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回響,必將在國內外產生積極影響。
立法基礎
有基本配套的政策法規基礎。我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義務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涉及殘疾人的條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定,特別是1988年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全國殘疾人三項康復工作實施方案》,有關部門制定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明確了殘疾人事業的宗旨、目標、方針,以及各業務領域的政策,規定和做法。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許多地方還做出了具體規定。
有41年殘疾人事業的基礎。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關懷及全社會的支持下,殘疾人事業在比較低的起點上,正以較快的速度發展。進行了殘疾人抽樣調查,基本摸清了殘疾人的狀況;各級政府將殘疾人事業納入計畫和預算,做出了統籌安排;各有關部門,將殘疾人事業列入議程,明確了任務和措施;探索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工作路數和方法;殘疾人工作在教育、勞動就業、康復、文化、體育、福利、環境等各個領域取得了顯著成績。以三項康復工作為例,開展兩年,已完成白內障復明307800人、小兒麻痹後遺症矯治97575人次、聾兒語言訓練5667人,花錢不多,效果很好,受到國內外普遍讚譽。殘疾人事業的實踐和成績表明,我國解決殘疾人問題的方針、政策是正確的,做法是可行的,措施是有效的。
有社會基礎。精神文明建設,對殘疾人事業的宣傳,增進了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理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組織了“助殘日”、“殘疾人活動日”。1000多萬少先隊員參加“紅領巾助殘活動”。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是全社會的責任。
有殘疾人的組織基礎。隨著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縣以上地方組織的完善,殘疾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統一組織表達和維護其利益;殘疾人聯合會作為殘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和政府聯繫殘疾人的橋樑、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助手,傾聽、反映殘疾人的意見和要求,開展服務工作,同時,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團結教育殘疾人,協調社會矛盾,為本法的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綜上所述,將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方針、政策、規定和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確立的條件已經成熟。
國際發展
1976年,聯合國大會宣布1981年為“國際殘疾人年”,並確定“國際殘疾人年”的主題為“全面參與和平等”。1982年,聯合國宣布1983-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為紀念這十年,1992年10月14日四十七屆聯大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2月3日為“國際殘疾人日”,決議要求世界各國政府和有關組織採取更積極和廣泛的行動與措施,以求實現“聯合國殘疾人十年”和《關於殘疾人和世界行動綱領》的改善殘疾人的處境,以期建立一個“人人共享的社會”。同年12月3日,正值亞太經濟社會理事會發動亞太殘疾人十年會議在京召開。數百名中外殘疾人和會議代表舉行聯歡共同歡度第一個“國際殘疾人日”。
全球共有6億多殘疾人,約占全球總人口的10%,其中80%分布在開發中國家。
主要宗旨
每年12月3日紀念國際殘疾人日的活動旨在促進人們殘疾問題的理解,鼓勵人們維護殘疾人的尊嚴,保障其權利和幸福。同時也是為了增加殘疾人融入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時所獲得的成就感。國際殘疾人日的主題建立在使殘疾人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權並使之參與社會的目標之上。
存在意義
“國際殘疾人日”的確立,說明在世界範圍內,殘疾人事業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不同種族的人們都開始形成一個共識,殘疾人事業是人道主義的事業,是一項崇高而又光榮的事業,是人類進步和正義的事業。慶祝國際殘疾人日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機會,使其改變對殘疾人的態度,並消除影響殘疾人充分參與到生活各個方面中來的障礙。
主題
2004年的主題“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能做出與我們有關的決定”
2005年的主題“殘疾人的權利:參與發展”
相關節日
全國“助殘日”
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並決定於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國實施。根據《保障法》第48條規定:“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從此,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就在全國開展轟轟烈烈的助殘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