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內務部
【發布文號】(57)內優字60號
【發布日期】1957-02-11
【生效日期】1957-0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務部關於在企業和合作社系統中工作的
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
(1957年2月11日(57)內優字60號)
檔案全文
河北省民政廳:
你廳(56)民榮字第9號請示悉。關於轉入企業工作的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1955年10月14日工人日報關於勞動保險問題答讀者問的一段中提到:“轉業或復員的革命軍人,如確在與敵人作戰當中負傷的,現在傷口復發,可按因工負傷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就是說轉入企業工作的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應按上述規定即企業工人職員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間照發工資的規定一樣發工資。
關於轉入合作社系統的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經與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工資處聯繫,據復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工人職員,亦統一執行國務院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的各項規定。這個規定,1956年2月2日內務部、財政部和國務院人事局對它的說明第一項指出:“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包括轉業復員軍人),在治療期間工資照發”。因此轉入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在治療期間,也應按照工作人員因公負傷的一樣照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