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債務人死亡,債務可以歸於消滅嗎?此外,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也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諸如本案這樣的糾紛關鍵在於,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還包括了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等特殊債務,法律還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願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這種“父債子還”應予支持、提倡。這有利於維護社會生活中健康的親情友情,有利於建樹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繼承法定意
我國《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和稅款,承擔數量不能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則意味著繼承人可依法不承擔被繼承人應承擔的義務。也就是說,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債妻還,父債子還”的條文,但如果夫債、父債是用於家庭支出所用,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共同之債務妻有償還責任。
而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問題,分為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死賬怎樣要回
隨著中西方文化交流的逐漸深入,西方的各種拜金主義、金錢至上的想法也開始獲得一批人的認可,國內社會缺乏社會信仰,人們為了追逐各自的利益往往不遵守各種職業道德,誠實守信這種傳承數千年的道德規範同樣也開始失去效力。據悉,國內的很多企業由於發展過快等相關原因導致企業的財務十分不穩定,不少企業都有一大堆的死賬壞賬,企業遇到類似的情況往往不知所措。那么,企業應該如何解決類似的問題呢?國內的要賬公司指出,企業可以通過下面幾種方法進行要債:
一、電話通知。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雖然政府一直在不斷加快法制化進程,但國內數千年流傳下來的人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走關係、托後門都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同樣,在生意場上,很多企業都秉承著不得罪人,多個朋友少個敵人的想法,在遇到債務問題的時候往往等著對方主動償還。但誠信觀念的缺失使得這些債務長期累積,很快就變成了死賬壞賬。顧及到人情,企業可以通過電話通知或是去函通知還債的方法來討債,這樣就避免了企業面子上的問題,不用擔心傷及到彼此的合作。
二、法律途徑。如果電話通知或去函通知無效,那么就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以雙方簽訂的借債契約為證據進行有理有據的爭取,當然,這種方法也只適合那些法律意識比較強,在借債時有相關的契約,或者能偶提供雙方債務關係成立的證明的企業。法律途徑討債好處是一般對方為了顧及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往往答應庭下和解,壞處就是企業借債如果不能掌握相應的證據,那么審判周期會比較長,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十分不利。
三、應酬。這種方法是適用於企業雙方的管理層私人關係比較不錯,或者雙方之間有或未來會有相關合作項目的情況,因為不管是電話通知還是訴諸法律,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對雙方的合作造成影響。企業之間的競爭往往是不擇手段的,一旦出現裂痕,那么對雙方共同的競爭對手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一旦對方掌握了情況,就會對合作雙方的企業形象造成更大的破壞。這時候,通過一些應酬,在非正式場合向對方表明企業需要用錢,希望對方歸還債務,這種方法還是值得嘗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