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建築裝飾協會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Wuh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WHBDA)是武漢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管理,裝飾材料生產、產品行銷、中介諮詢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區性建築裝飾行業組織,為獨立社團法人。接受武漢市建委和民政局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發展歷史

由於歷史原因,在2006年4月以前,武漢地區建築裝飾行業有兩個協會:一個是成立於1988年的武漢建築裝飾協會,錄屬於武漢市建委;一個是成立於1995年的武漢室內裝飾協會,錄屬於市經委。根據湖北省政府“縣以上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設立業務範圍相同的行業協會”(省政府令第284號)和武漢市政府關於將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職責劃到市建委(武政辦[2005]81號)等有關規定,按市建委指示並經市民政局同意,經過充分協商和籌備,2006年4月26日隆重召開有400多家企業參加的“兩會整合重組武漢建築裝飾協會”大會,宣告重組後的新的行業協會正式成立。從此結束了武漢地區建築裝飾行業政出兩門、分而治之的局面,為實行統一管理和行業自律提供了前提,為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的健康有序、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協會重組後,按工作部署對會員單位進行了重新登記。應登記會員企業400家左右,截止年末實登記會員企業260餘家。

重新組建的武漢建築裝飾協會理事會有理事111名,常務理事68名,會長1名,副會長17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3名;內設綜合管理部、行業發展部、教育培訓部三個職能部門,所屬分支機構有家裝專業委員會、幕牆專業委員會(籌)、戶式供暖專業委員會(籌),聯繫著本市建築裝飾行業的公共建築裝飾、住宅室內裝飾、幕牆和門窗、戶式供暖企業及其相關的部分材料生產和行銷廠商,有著廣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權威性。

主要職責

根據協會章程和工作實際,武漢建築裝飾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行業發展為己任,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協調關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提高武漢建築裝飾行業整體水平和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其主要職能和業務工作範圍概括歸納為以下十條: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規章,加強企業管理與規範市場行為。

二是調查研究、分析掌握行業態勢和趨勢,組織制定和實施武漢建築裝飾行業“十一五”發展規劃。

三是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幕牆、門窗和機電設備安裝企業資質初審、年檢和異動管理工作。同時依照建設部和中裝協以及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負責住宅裝飾、戶式供暖企業的自律準入與清出工作。

四是組織開展建築裝飾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以及裝飾工程黃鶴獎(含公共建築裝飾、幕牆、住宅裝飾)、裝飾設計比賽的評選和表彰。同時承擔中裝協布置評選項目的發動、初審和申報。

五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和專業(勞動技能)培訓,推行建築裝飾設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六是推動行業技術進步,通過舉辦講座、研討、展示活動,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組織制定住宅裝飾地方性施工規範。

七是引導行業和促進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重視誠信體系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以優質服務取信客戶,以自律自強求發展,努力構建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和諧互信關係。

八是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企業訴求,支持和幫助會員企業依法維權,配合行業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九是針對行業開展諮詢服務,辦好協會網站和報紙,反映行業動態和發展成就;加強與中裝協聯繫和外地協會交流。

十是承擔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與事項。

作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武漢建築裝飾協會在承擔上述職能和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自身建設,廉潔自律,與時俱進,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能力,依法開展活動,堅持民主辦會,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會員企業、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的積極性、創造性,保持協會領導成員即副會長單位經常性聯繫,把協會辦成名副其實的會員之家。

組織章程

(2006年4月26日武漢建築裝飾協會重組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建築裝飾協會,英文名稱:Wuh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WHBDA.

第二條 本會是武漢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管理、裝飾材料生產、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武漢地區建築裝飾行業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行業發展為己任。堅持為政府、企業雙向服務,發揮參謀、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提高我市建築裝飾行業整體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武漢市建設委員會和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西路馬場角小路36號華西公寓C棟4單元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調查、了解、分析和掌握全行業基本情況,適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反映行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建築裝飾行業的有關法規和規章;組織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以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裝飾企業的資質管理,並受其委託承擔資質初審、年檢及有關資質動態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裝飾企業面向市場,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推進行業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五)協調行業內部和有關行業間的關係,依法支持和協助會員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促進建築裝飾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和舉辦技術講座、研討會、展覽等活動,推動行業進步和發展;

(七)組織、開展人才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業務能力和從業人員素質;

(八)開展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以及建築裝飾黃鶴獎工程及設計大賽的評選與表彰;

(九)建立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辦好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會刊,發展與全國各地建築裝飾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和交流;

(十)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事項,努力行使好轉變政府職能中有關部門轉交的職能;

(十一)依據法律、法規應該承辦的其他事項和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武漢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行業設計、施工、管理、材料生產、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等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在武漢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行業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資格分為會員和資深會員。會員為從事建築裝飾或相關專業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專業人士。

資深會員為從事建築裝飾或相關專業工作至少10年以上,對協會或行業貢獻突出,或其身份、經歷、地位有益於行業發展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行業或專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紀守法,承認行業自律規則並自覺履行行規,關心行業發展、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或專業培訓證明;

(二)建築裝飾設計施工企業須提交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事項;

(四)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訂、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由會長召開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

(二)關心行業發展,熱愛協會、積極從事協會工作,在本行業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召開會長辦公會。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長辦公會,可委託一名副會長主持;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本會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協會下屬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協會下屬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請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建築裝飾行業發展和專業工作需要,徵得行業和社團主管部門同意,協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應按本會章程開展工作和活動,並依據各自的特點制訂指導自己行動的工作條例,經本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協會終止與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註銷社團法人時,須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社團管理部門核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根據全國《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重新修訂,於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武漢建築裝飾協會重組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