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管理全區律師的活動。(四)指導、監督全區各街(管委會)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政法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安置幫教、指導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計畫財務和後勤保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用服裝和警車等裝備的管理工作。
(七)領導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法制理論實踐研究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及區司法局人事幹部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二)法制宣傳科(區依法治區<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律師工作管理科
(四)基層工作科
(五)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行政計財裝備科
(七)政治(警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