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規定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資料。
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監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局辦公室辦公,主要負責處理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局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的網上發布工作,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監察室負責對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的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4、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5、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6、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7、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依據法律法規制定並與公眾相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
(2)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條件及辦理程式。
(4)最低工資標準及工資指導價位。
(5)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查登記的條件、程式及結果。
(6)勞動爭議處理的範圍、程式及結果。
(7)職業技能鑑定的範圍、程式及結果。
(8)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條件、程式以及繳費、享受待遇的標準。
(9)經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批准的基金使用情況。
(10)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11)重大行政處罰的處罰依據、程式及結果。
(12)政府向社會承諾由勞動保障部門經辦的事項以及勞動保障部門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13)勞動保障機構職能及調整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公開的勞動保障其它政府信息。
8、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開未在第7條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本辦法第9條所列的內容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依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對於已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申請提供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告知其獲取信息的途徑。
9、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國家秘密;
(2)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3)政府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10、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性質後,再予以保密或公開。
1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證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化後及時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式
1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於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武漢勞動保障服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報送制度,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按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政府信息。
1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在勞動保障服務網站上予以公布外,根據本局實際,採取符合該信息特徵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通過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專刊或者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2)在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資料查閱點、電子螢幕等場所公布;
(3)召開新聞發布會;
(4)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14、對於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在信息生成5日內,經局領導簽字同意後,將信息報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交付信息中心通過網站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於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公開,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給予必要的查詢指引。
15、公開權利人根據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要求獲得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口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口頭申請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做好記錄。
16、公開權利人在書面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填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如實反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用途等,以便查詢和答覆。公開權利人要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開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簽名或者蓋章。
17、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在接到申請時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於受理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移送相關單位、處(室)辦理。信息公開的承辦單位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局領導簽字同意,決定是否公開,同時填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承辦表》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統一制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局領導同意,可以將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1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可以公開的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1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諾公開的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具體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20、公開權利人發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記錄的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有權要求更改。
對與公開權利人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承辦機構依據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規定答覆申請人的,應當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22、根據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配套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進行檢索、查詢、複製。對閱讀有困難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必要的幫助。
2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覆公開權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隸屬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四章 監督
24、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局目標管理,按要求組織檢查考核。
25、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程式予以處理:
(1)違反本規定中有關公開內容、方式、程式和時限規定的;
(2)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3)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4)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26、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單位、部門或個人違反本規定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構成犯罪的,依照《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處理。
27、公開權利人認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單位、機關處(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投訴。
公開權利人認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拒絕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係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五章 附則
28、本辦法由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2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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