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信用擔保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成立背景
一個以各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以政府扶持和企業投資設立的商業性、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為補充的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形成。
根據調查,截止2008年3月份武漢市在工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含擔保業務的企業已經達到440家,註冊資本總額突破143億元。但是,武漢市擔保機構存在規模小、管理手段落後、業務操作程式不夠完善、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不足、信息渠道不暢以及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嚴重製約了擔保機構的發展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十九個副省級城市中,成立擔保行業協會的有十三個,還有六個城市沒有成立擔保行業協會,其武漢市就是其中之一。因此,為規範市信用擔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全市擔保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引導擔保機構做強做大,成立武漢市信用擔保協會成為武漢市信用擔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當務之急。
據此,武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武漢科技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力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武漢銀安通擔保有限公司五家單位共同商議,決定發起籌備武漢信用擔保協會。通過各方努力,2008年9月,武漢信用擔保協會獲得武漢市民政局及武漢市經濟委員會的批准,正式成立。協會有會長單位一家,副會長單位5家,會員單位53家。
協會業務範圍
(一)學習、研究、宣傳國家和省市有關推進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法規,圍繞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風險防範、風險分擔等熱點進行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諮詢服務,協助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經營管理,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增強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的意識和能力。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信用擔保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區域間的橫向合作。
(四)維護信用擔保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開展對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六)積極開展對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體系的信息化建設。
(七)組織舉辦專題培訓班、交流和研討會,以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和經營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為信用擔保機構逐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創造條件。
(八)結合我市信用擔保機構的特點和實際,組織有關人員進修、考察、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機制和管理經驗。
(九)研究和探討信用擔保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信用擔保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十)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信用擔保企業與企業家活動;
(十一)引導信用擔保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火影漫畫,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武漢信用擔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武漢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Wuha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HCG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廣大中小企業服務、為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務;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國家和政府部門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圍繞提升擔保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擔保機構做強做大、提高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維護擔保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武漢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316號良友大廈1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學習、研究、宣傳國家和省市有關推進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法規,圍繞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風險防範、風險分擔等熱點進行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諮詢服務,協助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經營管理,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增強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的意識和能力。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信用擔保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區域間的橫向合作。
(四)維護信用擔保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開展對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六)積極開展對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體系的信息化建設。
(七)組織舉辦專題培訓班、交流和研討會,以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和經營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為信用擔保機構逐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創造條件。
(八)結合我市信用擔保機構的特點和實際,組織有關人員進修、考察、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機制和管理經驗。
(九)研究和探討信用擔保企業的發展方向、火影漫畫、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信用擔保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十)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信用擔保企業與企業家活動;
(十一)引導信用擔保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協會會員為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註冊的信用擔保企業及相關單位或是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等領域具有特殊專長或影響力的個人;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取協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各種服務;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出質詢的權力;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六)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國家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協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協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或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協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一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協會章程經二00八年九月二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協會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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