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區審計局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根據《審計法》制定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對全區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全區審計專業培訓。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根據《審計法》制定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本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3、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4、區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六)按上級要求組織實施對區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受理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事項。
(八)對全區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全區審計專業培訓。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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