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國際法評論·第2卷

張湘蘭教授和徐國平在《船舶油污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障礙的跨越》中認為,船舶油污給傳統海事侵權損害賠償法帶來一個難以解決的新問題,即自然資源損害賠償。 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和美國油污法分別作了不同的跨越障礙的努力,為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我國船舶油污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應明確索賠資格主體和損害估算方式。

內容介紹

《武大國際法評論》創刊號(2003年第l卷)在國內外專家、學者及各界同仁的關心鼓勵下已順利出版,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秉承兼容並包、博採眾長、思想自由、百家爭鳴的學術傳統,力圖向社會展示國際法理論研究的優秀成果。本卷為2U03年第2卷,共設“論文”、“案例研究”、“國際法學人”和“書評”四個欄目,分別以不同的形式、從不同的角度揭示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動態。 目前,國際項目融資已經成為國際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融資風險高,技術難度大,回收期又長,因此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架構中有必要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在“論文”欄目中,徐冬根教授的《論國際項目融資架構中的權益平衡》一文認為,國際項目融資的架構,應當根據平衡原理,既正視項目融資法律關係矛盾雙方的對立性,又顧及矛盾雙方的合作性,使項目所在國政府與項目主辦人償款人以及貸款人與項目公司傾目主辦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達到動態平衡。陳治東教授在《國際托收業務中銀行責任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結合國內外的案例,探討了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三者之間的關係以及調整托收業務的國際慣例與國內法的關係,提出了依據URC522判斷銀行是否違反善意和合理謹慎義務、適用國內法判斷銀行的法律責任的觀點,並從訴訟主體、訴因和歸責原則三方面分析了如何解決國際托收爭議。這對於中國法院正確審理國際托收爭議案件以及合理確定銀行的法律責任,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張湘蘭教授和徐國平在《船舶油污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障礙的跨越》中認為,船舶油污給傳統海事侵權損害賠償法帶來一個難以解決的新問題,即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在傳統法律制度背景下,船舶油污所致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存在兩大障礙:索賠資格和損害估算。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和美國油污法分別作了不同的跨越障礙的努力,為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船舶油污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應明確索賠資格主體和損害估算方式。 隨著人權保障國際化的發展,國際人權法對國家緊急狀態也有了明確的規定,而緊急狀態下的人權保障又是國際人權法特別關注的一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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