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07月–– 1983年05月,在奈曼旗第二中學任教;
1983年05月–– 1986年02月,任奈曼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
1986年02月–– 1988年11月,任哲里木盟行署辦公廳秘書;
1988年11月–– 1995年12月,在哲里木盟財政局工作,其中1991年1月任政秘科副科長,1992年12月任綜合科科長;
1995年12月–– 1998年11月,任哲里木盟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正科級);
1998年11月–– 1999年08月,任哲里木盟工商局副局長;
1999年08月–– 2003年12月,任通遼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兼產業化辦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 2004年02月,任中共奈曼旗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代旗長;
2004年02月–– 2006年04月,任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長;
2006年04月–– 2006年08月,任奈曼旗委書記、旗人民武裝部第一書記、旗人民政府旗長;
2006年08月–– 2007年11月,任中共奈曼旗委書記、旗人民武裝部第一書記;
2007年11月–– 2012年08月,任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步進來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3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步進來(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雙開
2017年9月1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興安盟原副盟長步進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步進來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並無償獲得企業股權;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步進來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31日,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步進來(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步進來利用其擔任奈曼旗旗長、旗委書記、興安盟副盟長的職務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金額總計人民幣1500餘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步進來在擔任通遼市奈曼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損失1200餘萬元,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月16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興安盟行政公署原副盟長步進來(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步進來利用擔任奈曼旗旗長、旗委書記、興安盟副盟長的職務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擔任奈曼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步進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