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奏官

宋代,散從官之一,為州役名。 元豐三年(公元一O八O年).對原有州役承符直、散從直、步奏官、人力等名稱,統一稱為散從官。 一般從三等以上戶差充。

宋代,散從官之一,為州役名。元豐三年(公元一O八O年).對原有州役承符直、散從直、步奏官、人力等名稱,統一稱為散從官。掌追催稅賦、迎送官員等事、此役按一定數額分別隸屬於判官、推官、司錄、司法、司戶等。一般從三等以上戶差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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