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納範圍及標準
1、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生產企業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年產原煤3—6萬噸的一次性交納10萬元;9—15萬噸的一次性交納15萬元;
2、非煤礦山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的一次性交納0.2—3萬元,10—20人的一次性交納0.3—5萬元;20人以上的交納0.5—5萬元。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一次性交納10萬元。
4、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一次性交納3—10萬元。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一次性交納3-5萬元。
6、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每站點一次性交納2—10萬元。
交納安全生產事故風險抵押金是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未交納安全生產事故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工商、鄉企、國土、經貿、交通等部門對有關證照不予年檢,供電部門不得供電,公安部門不予審批炸材等物資。
(二)風險抵押金的管理與使用
1、收繳和管理
①煤炭生產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鄉企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②非煤礦山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國土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③道路交通運輸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交通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④建築施工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建設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⑤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風險抵押金由縣經貿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鄉企局負責收繳和管理;
⑦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風險抵押金由縣供銷社負責收繳和管理。
安全生產事故風險抵押金,一律按企業分戶建帳,專戶儲存,存儲期間產生的利息歸企業所有。企業停產、歇業或註銷時,由企業提出申請,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經審查確認後,風險抵押金本息餘額全部結付給企業。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收取管理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2、使用範圍
①交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的救援及善後工作旨用的墊支。
②交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及安全投入的短期周轉。
③用於上述墊支或周轉的,從支付之日起,一月內必須如數歸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風險抵押金。
④交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需墊支或周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分管縣長同意方可使用。
(三)風險抵押金的檢查與監督
1、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2、每半年一次,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向政府辦、安委辦書面報告儲存及使用情況。
3、每年一次,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向交納企業的公布存儲使用情況並核對帳目。
4、未按標準收繳風險抵押金的管理部門,所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金及事故處理經費全部由該部門負責。
5、各收繳部門必須在4月30日前將風險抵押金收繳完畢,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安監局對風險抵押金的收繳進行檢查,並將收繳工作列入年終考核的內容。
二、安全事故責任金的繳納制度
(一)事故責任金的繳納界定
1、道路交通事故:本縣車輛在縣境內發生事故,由車屬主管部門繳納;無主管部門的,由事故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各承擔50%。
2、礦山(煤礦)事故:無證非法礦山(煤礦)事故,由事故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局各承擔50%;有證合法煤礦發生事故由鄉企局繳納;有證合法非煤礦山發生事故,由事故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局各承擔50%。
3、建築施工事故:建築施工發生事故,由建設局繳納。
4、易燃易爆、消防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繳納(其中加油站安全事故由經貿局繳納;液化氣充裝站安全事故由城管局負責繳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事故由鄉企局繳納;煙花爆竹經營點安全事故由供銷社繳納)。
5、企業安全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繳納;鄉鎮企業發生事故,由事故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鄉企局各承擔50%。
6、水上交通事故:渡口船舶發生事故,由交通局繳納;其它水上交通事故,由船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繳納。
7、規模以上企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經貿局負責繳納。
8、公路建設安全事故由交通局負責繳納。
9、其它生產安全事故:按責任認定由事故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或分別按比例承擔。
(二)繳納責任金標準
1、一次死亡1-2人事故,鄉鎮和部門分別按每死亡1人1萬元繳納責任金;
2、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鄉鎮和部門分別按每死亡1人2萬元繳納責任金;
(三)責任金的繳納
根據事故類別和責任界定,由縣安委辦填寫《責任金收繳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後,分別抄送縣財政局、責任金繳納單位。由縣財政局負責收繳,存入縣安委會安全生產資金專戶,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繳納期限為1個月,逾期不繳納的由縣財政在撥款經費中扣除。
(四)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1、向市政府繳納責任金;
2、表彰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支出;
4、開展安全生產督查、整改等;
5、改善安監局工作條件,購置必需的安檢設備、儀器、交通工具及專業培訓等。
6、事故調查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必需開支。
(五)安全事故發生後,如應繳責任金不足,由縣財政落實資金解決。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