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研究協會

1992年歐洲共同體十二個會員共同簽訂『馬斯垂克條約』,創立「歐洲聯盟」1992年歐洲共同體十二個會員共同簽訂『馬斯垂克條約』,創立「歐洲聯盟」
歐洲聯盟研究協會以增進台灣歐洲之研究、加強與歐洲之交流為宗旨。

起源簡介

1955 年 6 月 1 日至 2 日「梅西拿會議」期間六國外長共同發表創建一統歐洲的聲明 ( 左起分別為 J.Beyen, G. Martino, J.Bech, A. Pinay, W. Hallstein and P-H. Spaak ) 1955 年 6 月 1 日至 2 日「梅西拿會議」期間六國外長共同發表創建一統歐洲的聲明 ( 左起分別為 J.Beyen, G. Martino, J.Bech, A. Pinay, W. Hallstein and P-H. Spaak )

「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European Community Studies Association, ECSA) 是一個由四十六個會員國家的歐洲研究協會所組成的全球性學術研究社團組織,全球會員人數超過八千位。
事實上,在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 的十五個會員國家裡頭,各會員國的歐洲研究協會早已行之有年,例如,法國的「歐洲共同體研究執委會」(Commission pour l'etude des Communautes europeennes, CEDECE) 就是第一個成立的研究單位,創立於 1963 年;第二個成立的研究單位是德國的「歐洲整合研究協會」(Arbeitskreis fur Europaische Integration, AEI) ,創立於 1964 年。其實,截至目前 (2003年),在非 EU 會員國家中,也有將近三十二個國家創有類似的研究協會,例如,「日本歐洲聯盟研究協會」(European Union Studies Association - Japan, EUSA-Japan) 成立於 1975 年;「中國歐盟研究社」(Chinese Society for EU Studies, CSEUS) 成立於 1984 年;「波蘭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Polish European Community Studies Association, PECSA) 與「匈牙利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Hungarian European Community Studies Association, HECSA) 成立於 1989 年;「韓國歐洲聯盟研究協會」(European Union Studies Association of Korea, EUSA-Korea) 成立於 1994 年;「台灣歐洲聯盟研究協會」(European Union Study Association - Taiwan, EUSA-Taiwan) 成立則於 1998 年。
有鑑於「加強合作與交流」的必要性,當時仍稱為「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且會員國家境內設有歐洲研究協會的十一個會員國於 1987 年首先整合起來,成立「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ECSA) ,並於 1992 年邀請來自全世界各國的歐洲研究協會的理事長 (Presidents) 在布魯塞爾召開所謂的第一屆「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世界大會」(ECSA-World Conference) 。
台灣歐洲聯盟研究協會 (European Union Study Association - Taiwan, EUSA-Taiwan) 成立於1998 年6 月14 日,旨在推動國人認識歐洲並加強我國與歐洲國家的實質交流。甫於成立初期(1998年9 月),EUSA-Taiwan 就受到ECSA 的邀請正式加入 ECSA 的會員行列,成為 ECSA 第三十九個正式會員,並由理事長張維邦教授代表我國參加 ECSA 每兩年一度假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的全球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會員理事長會議與「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第四屆年會」(Fourth ECSA-World Conference) ,在會場上報告我國近十年來對歐洲研究的成果,並與世界各國歐洲研究協會進行實質的交流與接觸,為我國之歐洲研究拓展更寬廣的視野與深度。
「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世界年會」(ECSA-World Conference),為「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ECSA) 主要活動,其目的是為加強世界各國歐洲研究協會的交流與互動,每兩年會在比利時首都(也是 EU 總部所在地)布魯塞爾舉行「歐洲共同體研究協會世界年會」(ECSA-World Conference) 。從 1992 年 ECSA 籌辦第一次的 ECSA-World Conference 起,世界年會已舉辦到第六屆 (Sixth ECSA-World Conference,2002年12月) 。

加入志工

1993年1月1日 『歐洲聯盟條約』第一階段開始生效1993年1月1日 『歐洲聯盟條約』第一階段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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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辦法
1.
本辦法依據2001年10月5日第二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2. 欲參與歐洲聯盟研究協會志工活動者應依據本法申請加入之。
3. 參與者請上網或以紙本方式填寫申請書及相關參與辦法。
4. 申請者之申請表於常務理事會審核後,另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其結果。
5. 參與志工活動者得優先參與歐盟協會之各類型出訪與演說活動並能獲得歐盟協會出版之相關出版品。
6. 參與志工活動者,如遇活動舉辦期間,所發生交通費與膳食等必要支出時,由歐盟協會負責。
7. 參與志工活動者於滿6個月之後,由常務理事會開會決定是否頒與志工服務合格證書。
  本辦法之實施與修正,由理事會決議之。

歐洲聯盟

紙本式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紙本式的「阿姆斯特丹條約」

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 是一個以條約為基礎的獨特製度架構,界定並管理歐洲十五個會員國之間的經濟與政治合作。最初為六個國家-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的領導者於1950年代簽署條約建立歐洲整合的各種形式,歐洲聯盟則為整合過程的最新階段。這些條約使以下的新觀念具體化:創造一個共同體分享煤鋼生產、貿易與原子能的主權,歐洲發生戰爭將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使歐洲聯盟在其他不同的領域上發展出共同的政策,歐洲聯盟的基本目標仍然一樣:在歐洲人之間創造出更緊密的聯盟。

由於歐洲經濟整合的成功,也從原本的十五個歐洲聯盟會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與英國)於西元2004年5月1日,增至二十五國,新會員國成員分別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馬爾他和塞浦勒斯。

歐洲聯盟的會員資格
聯盟的會員資格開放給有穩定的民主政府、良好的人權記錄、適當運作的市場經濟以及總體經濟符合會員條件的任何歐洲國家。符合候選資格的國家必須有能力執行歐洲聯盟的法律與規定。

1992年歐洲共同體十二個會員共同簽訂『馬斯垂克條約』,創立「歐洲聯盟」
圖片來源 :http://europa.eu.int/comm/dg10/mediatheque/photo/index_en.html
歷史:聯盟的緣起與擴大
經濟整合在二次大戰之初發起,為被大戰破壞的西歐尋求重建經濟與預防未來戰爭的方式。
1950年5月9日 舒曼宣言
1950 年 5 月 9 日,法國外交部部長舒曼 (Robert Schuman) 發表顧問莫內 (Jean Monnet) 所構思的計畫,為了控制戰爭的力量,莫內提議將歐洲煤鋼生產置於一共同的管理機構之下。舒曼宣言 (Schuman Declaration) 被視為達成歐洲整合的第一步 - 在過去只能經由強加的權力實現的理想。
1951年4月18日 『歐洲煤鋼共同體』六個創始會員國於巴黎簽署成立條約
比利時、西德 (德國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義大利、盧森堡與荷蘭接受法國的提議, 1951 年 4 月 18 日在巴黎簽署歐洲煤鋼共同體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條約,這六個國家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最高機構,會員國政府轉移其部份主權至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運作非常成功,在最初五年六國之間的煤鋼交易增加129%。
1952年7月25日 『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生效,依其第97條規定,有效年期為五十年。
1957年3月25日 「歐洲煤鋼共同體」六個創始會員國在羅馬簽署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暨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又稱『羅馬條約』
受到歐洲煤鋼共同體成功的鼓舞,六國嘗試在軍事與政治範疇上尋求整合,但法國國會在1954年反對此舉。歐洲的領導者決定在經濟領域上繼續進行歐洲的整合。1955 年6月在義大利的梅西拿舉行歷史性的會議後,協商兩則條約打造共同市場的計畫就已開始: 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合併個別的國家市場進入一單一市場,在共同的經濟政策之下確保貨物、人員、資金與服務的自由流動,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AEC or Euratom) 將原子能進一步轉移至和平的用途上。六國 1957 年3月25日於羅馬簽署條約建立此二個共同體,同年批准,1958年1月生效。

1955 年 6 月 1 日至 2 日「梅西拿會議」期間六國外長共同發表創建一統歐洲的聲明 ( 左起分別為 J.Beyen, G. Martino, J.Bech, A. Pinay, W. Hallstein and P-H. Spaak )
圖片來源 :http://europa.eu.int/comm/dg10/mediatheque/photo/index_en
1972年1月22日 第一次擴張:英國愛爾蘭丹麥及挪威簽署加入『歐洲共同體』條約
他們的加入反應出法國立場的軟化,這也象徵著歐洲共同體這個超國家組織,凌駕了歐洲自由貿易協會這個競爭對手。這個組織由英國於1959年發起,旨在歐洲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而各會員國不必放棄其主權;其中愛爾蘭、丹麥均曾是會員國,而英國和丹麥兩國長久以來一直都未曾放棄他們所持的「最低限度」歐洲的概念。
1972年9月26日 挪威舉行公民投票拒絕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1年1月1日 第二次擴張:希臘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6年1月1日 第三次擴張:西班牙及葡萄牙加入「歐洲共同體」
這三個國家的加入,象徵著向這三個國家長期處於專政獨裁的國家的民主化成果致意,也代表著共同體對於南歐這塊較貧窮地區具有團結一致之情;尤其在這三國家的加入過程中,有關貧富區域之間的財富和經濟能力的重新平衡的方面,即所謂「結構性的政策」都獲得了很大的進展。
1987年7月1日 歐洲單一法案開始生效

1990年6月19日 申根和約
申根和約(Convention de Shengen)旨在漸次消除國境關卡的管制,原則上在1993年1月1日生效。

1991年12月9-10日 馬斯垂克「歐洲高峰會」通過『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垂克條約』
馬斯垂克條約改變創始條約的方向,它創造歐洲聯盟的三個支柱。
第一個支柱合併三個創始條約並設立歐洲與貨幣聯盟的條件,它也增補某些範圍的權力如環境、研究、教育與訓練。
第二個支柱建立共同的對外與安全政策,使聯盟可以在外交與安全事務上採取一致行動。
第三個支柱創造司法與域內事務政策,處理有關庇護、外來移民、民刑事司法合作與關稅合作、警察合作打擊恐怖主義、毒品走私與詐欺等議題。
共同對外安全政策和司法與域內事務政策經由政府間合作運作,而非經由第一支柱的共同體機構運作。馬約在特定領域也創造歐洲公民權、在特定領域加強歐洲議會的立法角色。

1993年1月1日 『歐洲聯盟條約』第一階段開始生效

1995年1月1日 第四次擴張:奧地利、瑞典、芬蘭加入「歐洲聯盟」
基於某些重要政治因素的考量,此三國和歐洲共同體始終保持著一定的距離。瑞典一直遵行著不結盟的政治立場;芬蘭關心的是如何維持與東歐即西方世界關係的平衡;奧地利向來保持中立;1990年代初期,東歐政治上的動盪拉近了上述三國與歐體之間的關係,終於在1995年加入歐體。

1997年6月16-17日 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
阿姆斯特丹條約繼續馬約的改革,並開始在下一次擴大前研擬歐洲聯盟的機構。雖然大部份機構建制的問題歸給未來的政府間會議處理,歐洲聯盟同意委員人數將不超過二十人。

阿姆斯特丹條約加強共同對外與安全政策以及歐洲聯盟從事聯合對外政策行動的能力,如同馬約所要求的,大部份的決定將經由條件多數決而非一致決決議。會員國將可棄權或在不阻礙多數國家下採取行動。為確保聯盟對外發言一致,聯盟將指定一最高代表 (High Representative) 代表聯盟的對外政策,並將建立一個新的政策籌畫與預警單位。
1999年1月1日 歐元正式誕生

2000年12月7、8日 簽訂尼斯條約
歐盟尼斯高峰會面臨棘手的擴大編制問題 歐洲聯盟十五個會員國領袖與申請加入歐盟的十二國領袖在尼斯開會,共同研討可能是歐盟歷史上最棘手的問題,即因歐盟的東進策略,要將原來在一九五七年為六個國家設計的機構進行改革,擴大編製成擁有二十七個成員。
2002年1月1日 歐元貨幣正式流通

2002年2月28日 歐元成為12個歐元區國家的唯一法定貨幣。
本國貨幣與歐元雙軌使用結束,歐元成為12個歐元區國家的唯一法定貨幣。
2002年10月9日 第五次擴張計畫
歐盟執委會通過東歐十個國家,分別為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馬爾他、塞浦勒斯,符合在2004年初加入歐盟的資格。
2003年6月20、21日 預計將南擴至巴爾幹國家
歐盟峰會於結束後發布共同宣言,指出未來巴爾幹國家將納入歐盟,但先決條件是必須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取得明顯的成果。會中也通過歐盟憲法草案之提案,並於未來積極促成各國簽署。
2004年5月1日 第五次東擴:東歐十國加入「歐洲聯盟」
東歐十國的正式加入條約生效,是歐盟在範圍以及差異度上有史以來的最大擴張。該十國分別為: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共和國和斯洛文尼亞,總計超過一億位的新公民加入歐盟。
2004年6月18日
歐盟會員國領袖在布魯塞爾召開政府間會議,對歐盟憲法條約草案達成協議,歷史性地通過了一部歐盟憲法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2004年10月29日
歐盟25個會員國正式簽署歐盟憲法條約,該條約必須在歐盟全部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通過全民公決或議會投票方式批准後方能生效。如獲得所有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批准,條約將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一個歐洲合眾國?

聯盟常被拿來與美國作比較,其中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會員國國家同意為統一的目的將部份主權讓出,如同美國各州所做的以建立聯邦共和。在讓出國家主權的範圍上 - 舉例來說,如農業與貿易 - 聯盟直接與美國及其他國家交涉。會員國在安全與國防方面則保有主權,雖然在馬斯垂克條約之後,在某些一致同意的對外與安全政策領域上可以聯合行動。雖然美國的聯邦模式繼續鼓舞歐洲尋求政治的統一,歐洲正建造屬於自己的統一模式,確保歐洲國家的豐富資產 - 歷史、文化與語言上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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