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經歷
1956年12月出生於澳門,在澳門接受教育。
1982年獲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士學位,還是澳門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
1987年加入澳門政府,先後任職於多個政府部門,曾在市政廳擔任清潔部部長.。
1992年轉至澳門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工作。
1998年8月任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主任。
1999年12月20日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運輸工務司司長。
2004年12月4日再次被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運輸工務司司長。
2006年12月7日,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專員張裕宣布,經過嚴密調查發現,歐文龍涉嫌嚴重受賄,並進行非法金融操作活動。由於事態嚴重,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已於12月6日晚上10時,依法拘留歐文龍司長 ,以作進一步調查。國務院2006年12月7日決定:免去歐文龍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 。
2008年1月30日,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判決歐文龍入獄27年。2009年4月22日,歐文龍再審被判入獄28年6個月,罰款24萬澳門元。
被控貪污
歐文龍2006年12月被揭發涉嫌受賄8億元並且被捕。案件於2007年11月5日在澳門終審法院開審,歐文龍乘坐的囚車將由特警押送,法院的保全戒備特別森嚴。控方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歐文龍共被控76項罪名,包括41項受賄、30項清洗黑錢及2項濫權罪等。另外3項,分別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發表虛假聲明和財產來歷不明。其中一項控罪指出,歐文龍任運輸工務司期間,涉運用職權,將造價10億元的「澳門蛋」東亞運動館,批給商人何明輝的建築公司,收取3%造價的賄款。歐文龍亦被指控,指示部門加快審批及驗收酒店工程項目,涉及威尼斯人度假村及銀河星際酒店等。
另一項控罪,指歐文龍在2004至2006年間,運用職權,委任兩名朋友,成為澳門電力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但兩人都沒有足夠的學歷和經驗,更加從來沒有出席過公司的會議。
根據澳門《基本法》,司級官員犯刑事罪須直接交由終院審判,意味歐文龍一經定罪,極可能沒有機會抗訴,其最高判刑為入獄30年。
終審判決
被澳門喻為“世紀巨貪案”的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涉嫌貪污瀆職案,08年1月30日下午三點半在澳門終審法院宣判。終審法院裁定歐文龍多項受賄、濫用職權及清洗黑錢與濫用職權協助地產開發商牟取利潤豐厚招標案等四十項罪名宣告成立,判處入獄27年、罰款24萬澳門元及2億多元及其他財產與資產都要充公。歐文龍為澳門開埠以來涉嫌貪污瀆職受審的最高職級官員。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司級官員犯刑事罪須直接由終審法院審判,且“一審終審,不得抗訴”。
澳門終審法院裁定歐文龍76項控罪中有50多項罪名成立,包括40項受賄、13項洗黑錢、2項濫用職權,判處入獄27年及罰款24萬澳門元。若歐文龍未能繳交罰款,將轉換成6個月徒刑。法官同時宣判歐文龍所收受部份賄款充公,金額涉及2億多元,以及其在英國的財產全部撥歸澳門政府擁有。
五十一歲的歐文龍,被控收取四十一件公共工程專案的回扣,包括與賭場興建有關的發包契約,幾乎澳門回歸後的所有大型基礎建設都牽涉在內,包括西灣大橋、焚化爐及東亞運動會多個場館等。總計聚斂個人財富超過一億美元,相當於他任內全家人所得的五十七倍。
檢察官說,歐文龍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名表、珠寶與收藏三百瓶紅酒的酒窖。他的若干名至親家人包括父母在內,都面臨不同的貪污指控,而且審判仍在進行中。至於他的妻子陳明鍈與另外兩名被告則仍下落不明。此外,法院總計傳喚逾九十名證人作證。
歐文龍在2006年12月被澳門廉政公署依貪污罪嫌逮捕,去年11月5日在終審法院開審,經過十四堂聆訊。他第一次出庭就振振有詞強調自己依既定程式批准契約,此後每當被問到涉及收賄問題時,便答稱“不評論”、“不回響”、“不記得”,甚至“不回答”。
對於這次判決,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只是簡單回應說,相信法庭是按照法律,作出合理的裁決。
贓款追回
澳門特區廉政公署09年9月2日公布,涉及歐文龍貪污案在香港的第二筆共值3.3億港元贓款,預計本月內可以匯入澳門特區政府庫房,連同首筆贓款,廉政公署已在香港追回超過3.5億元贓款。
加刑
因受賄及洗黑錢罪被重判監禁二十七年的澳門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2009年4月22日再度因一宗新的受賄指控被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加刑一年半。
在歐文龍已判決的貪污案之外,澳門檢察院經調查再指歐文龍收受商人林偉及建築商陳連因賄款,在多宗批地及工程批給中大開方便之門。涉案的林偉、陳連因夫婦已棄保潛逃,並被國際刑警通緝。
2009年4月22日由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朱健及利馬組成合議庭,對歐文龍被控十九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五項洗黑錢罪及四項濫用職權罪作出宣判。岑浩輝在宣判中指出,歐文龍身為特區政府工務領域主要官員,不顧職責義務,無視法規,把行政審批程式變為謀取巨額私利的工具,極大破壞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判決稱歐文龍二十四項貪污及清洗黑錢等罪名成立,四項不成立,連同上一宗成立的罪行,判處入獄二十八年六個月,罰款二十四萬元。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表示,歐文龍首階段監禁二十七年的判決已失效。綜合兩個階段審判,歐文龍共八十一項罪名成立,若刑期全數獨立計算,歐文龍需合共監禁三百六十八年九個月。但根據澳門法律,數罪併罰刑期上限為三十年,綜合首階段審判,終審法院裁定歐文龍入獄二十八年半。
行為影響
歐文龍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澳門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損害了法治制度,充分顯示其貪得無厭,瘋狂地公然斂財,肆無忌憚,視法律如無物,其故意程度極高,整體犯罪情節相當惡劣。
犯罪次數之多,經歷時間之長,前所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