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號:施某某等17人聚眾鬥毆案

案由

聚眾鬥毆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其他,輕微傷,訴訟關鍵字,強制措施,批准逮捕,審前程式,審查起訴,不起訴,特別程式,和解協定。

案例

檢例第1號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要從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後的各種複雜因素,依法慎重處理,積極參與調處矛盾糾紛,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西岑村與子英村相鄰,原本關係友好。近年來,兩村因土地及排水問題發生糾紛。永寧鎮政府為解決兩村之間的糾紛,曾組織人員對發生土地及排水問題的地界進行現場施工,但被多次阻撓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時許,該鎮組織鎮幹部與施工隊再次進行施工。上午9時許,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數十名西岑村村民頭戴安全帽,身背裝有石頭的袋子,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到達兩村交界處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數十名子英村村民隨後也到達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與西岑村村民對峙.雙方互相謾罵、互扔石頭。出警到達現場的石獅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把雙方村民隔開並勸說離去,但仍有村民不聽勸說,繼續叫罵並扔擲石頭,致使二輛警車被砸損(經鑑定損失價值人民幣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傷(經鑑定均未達輕微傷)。
【訴訟過程】
案發後,石獅市公安局對積極參與鬥毆的西岑村施某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某等8人以涉嫌聚眾鬥毆罪向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也為矛盾化解創造有利條件,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聯合兩村村委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雙方和解。2010年3月16日,石獅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抓住化解積怨這一關鍵,專門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組,努力促成兩村之間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支持後,工作小組多次走訪兩村所在的永寧鎮黨委、政府,深入兩村爭議地點現場查看,並與村委會溝通,制訂工作方案。隨後協調鎮政府牽頭徵求專家意見並依照鎮排水、排污規劃對爭議地點進行施工,從交通安全與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在爭議的排水溝渠所在地周圍修建起護欄和人行道,並納入鎮政府的統一規劃。這一舉措得到了兩村村民的普遍認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間,工作小組還耐心、細緻地進行釋法說理、政策教育、情緒疏導和思想感化等工作,兩村相關當事人及其家屬均對用聚眾鬥毆這種違法行為解決矛盾糾紛的做法進行反省並表示後悔,都表現出明確的和解意願。20lo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兩村村委會簽訂了兩村和解協定,涉案人員也分別出具承諾書,表示今後不再就此滋生事端,並保證遵紀守法。至此,兩村糾紛得到妥善解決,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施某某等17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構成聚眾鬥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於施某某等17人參與聚眾鬥毆的目的並非為了私仇或爭霸一方,且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害均屬輕微,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兩村村委會達成了和解協定,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諾書,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出發以及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角度考慮,2010年4月28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施某某等17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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