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指令區別
歐盟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 已經於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執行(例外:唯有可攜帶式匣帶加工機械或具有擠壓功能的加工機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實施),取代原機械指令98/37/EC,且無緩衝過渡期。據官方的檔案,只有在12月29日之後,才能建立一份根據指令2006/42/EC的聲明。
新版指令有許多差異,對銷往歐盟的機械製造商與經銷商將造成較大影響。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的主要變化: 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和舊版機械指令98/37/EC的主要區別在於指令的適用範圍,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定義以及符合性評估程式和市場監督方面。
1、新指令適用範圍增加了半成品,舉升附屬檔案等;
(a) machinery 機械設備;
(b) 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可互換性設備;
(c) 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組件;
(d) 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機附屬檔案;
(e)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 鏈條、繩索、絲網;
(f)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
(g)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機械半成品機械裝置.
2、新指令附錄I基本健康和安全同老指令存在一些技術差異,如噪音聲壓值80dB需標出聲功率值;
3、新指令增加了更多術語明確的定義如半成品,製造商;
4、評估程式,新指令不在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個模式:
(a) 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自我宣告;
(b) the EC type-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 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point 3 EC 型式檢驗;
(c) the full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 全面質量保證模試.
5、機械指令2006/42/EC對於附錄四(Annex IV)中危險機械的產品清單進行了更新,在98/37/EC指令中17種危險機械的基礎上增加到23種;同時對於98/37/EC Annex IV part B部分的安全機械部件,在2006/42/EC中單獨以附錄五(Annex V)的形式列出,由原來的5個安全部件增加到17類產品,通過更新目錄及限制進入歐盟市場進行控制。
6、新指令要求半成品投入市場需達到以下要求並隨同半成品一起提供直到成品完成:
(a) the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VII, part B is prepared 編制附錄VII B的技術檔案;
(b) assembly instructions described in Annex VI are prepared 附錄VI描述的裝配說明書;
(c) a declaration of incorpor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II, part 1, Section B has been drawn up 宣告.
7、加強了市場監督力度:
由於不合法的CE證書或宣告太多,許多帶有CE標誌的機械產品並沒有達到相關歐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機械指令加強市場監督力度。不論是歐盟各國的製造商,還是外國所製造而銷往歐盟境內的機械製造商,為了方便歐盟CE監督機構的監督工作有效進行,新版機械指令規定:在製造商的宣告檔案中必須要有製造商授權編制整套TCF技術檔案的負責人名稱及聯絡地址,並且此人必須被確定在歐盟境內。(原文: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 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說,一但歐盟CE監督機構發現CE證書或宣告存在虛假跡象,機械產品沒有達到相關歐盟指令的要求或機械產品出現了安全事故時,他們能夠立即在歐盟境內聯繫到此負責人,此人代表製造商與歐盟當局處理CE相關事宜。
普通機械CE認證和危險機械CE認證的區分
由於普通機械和危險機械認證費用、認證流程及其複雜程度的迥異,必須將其區分。除了機械指令(MD)附錄IV所列的危險機械外,其它都屬於普通機械,以下是機械指令(MD)附錄IV規定的危險機械: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採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 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 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 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4.1 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 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衝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採用人工上下料的塑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採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機械:
12.1 機車和司閘車;
12.2 液壓支撐設備;
13,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及其防護罩;
15,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罩;
16,汽車舉升機;
17,跌落風險垂直高度超過3米的舉升人或貨物的舉升設備;
18,手持式槍彈推動打釘設備及其他衝擊設備;
19,用來檢測人是否暴露在危險區的防護設備;
20,第9,10,11條中所列設備上用的動力驅動的連鎖防護罩
21,保證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側翻防護結構(ROPS);
23,墜落物體防護結構(FOPS);
機械CE認證指令對機械的建議和要求
一般的機械危險主要來自以下四個部分:
1、正常使用加工機械時,如加工件易反彈並傷及工作人員,則加工機械的設計與製造應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彈,以免造成危害;
2、如加工機械停止運轉後,與刀具的接觸仍存在危險,加工機械則必須帶有自動停止裝置,以保證刀具在極短的時間內處於停止狀態;
3、如帶刀具的加工機械不是全自動化設備,其設計與製造則應防止傷人事件的發生;或使用圓形截面的刀具並限制其切削厚度,將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內。
4、機械危險:主要來自運動組件,包括運動軸與傳動機構所造成之擠壓、剪下或絞入等危險。建議採用固定或移動式護罩來防止人員接近危險區域,
縫紉機頭在設計時應該考慮的幾個建議:
1、使用過程中針的斷裂造成反彈會傷及人工人員,甚至彈到眼睛等,可以用增加護罩或是護針片等來實現。
2、針尖處也會要求有護指。
3、皮帶等處增加防護罩。
注塑機應該考慮的幾點:
1、元器件要求:與安全功能有關的控制電路在設計、選擇和組裝過程中必須使用技術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套用領域中有過廣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據可靠的安全標準製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術。安全控制電路要能夠承受預期的運行強度,能夠承受運行過程中工作介質的影響和相關外部環境的影響。使用技術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套用領域中有過廣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據可靠的安全標準製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術。在設計電路時,應採用工作極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慮這種元器件本身故障發生的可能性。同時,為了避免短路,減少故障的發生率,確定故障的類別,準確地檢測故障以及避免二次故障的發生,可以採用諸如:隔離電路,充分的承載能力,當遇故障時及時開路斷電,良好的接地等措施。
2、機器安全停止要求:機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其核心就是使機器設備的危險動作停止下來,如何將機器設備從運行到停止下來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所使用的安全保護裝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運行中使用的停止功能,必須要能夠避免機器設備、產品和加工過程被破壞,同時要能夠防止機器設備的重新啟動,這就是對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60204-1標準的第9.2.2段中,規定了三種停止類別:
-停止類別0:通過立即切斷供給機器設備的電源來實現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停止類別1:受控制的停止,供給機器設備執行機構的電源一直保持,以使機器設備逐漸停止下來。只有當機器設備完全停止後電源才被切斷。
-停止類別2:受控制的停止,供給機器設備驅動裝置的電源一直保持。
1、正確的停止類別的選擇,必須建立在對機器設備所進行的危險性分析的基礎之上,這在prEN954-1:1994標準中有所規定。
2、所有的機器設備都必須具有停止類別0的停止功能。停止類別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機器設備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時才可使用。
3、雙手控制裝置的運用:在許多危險性很高的機器設備中,如鍛壓設備、沖剪設備等,都會使用雙手控制裝置。雙手控制裝置屬於電敏式安全保護裝置,其作用是當有人在操作機器設備,給機器設備一個產生危險動作的信號時,迫使其同時使用雙手,從而必須待在一個地方,這樣可以確保全全。
4、安全距離解決方法:A可用安全門開關鎖、電敏式安全保護裝置、安全地毯和雙手控制器等實現B在機器設備的安全保護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護元件外,對於非常危險的機器設備,還要對其安全保護控制電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護的等級,如:安全監控器模組
5、安全地毯的使用:在機器設備的安全保護中,有些場合是無法用安全圍欄和安全防護門對危險區域進行安全保護的,如在一些大型注塑機械,經常需要到機器內部進行維護和調整,此時需要保證在外部無法啟動機器,這種情況下顯然無法使用安全防護門。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護門的場合,出於方便和美觀的考慮,也有可能不願意採用安全防護門。在以上兩種情況中,為了實現對危險區域的安全保護,可以使用接觸式的安全保護裝置。在這一類安全保護裝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套用非常廣泛的一種。
機械安全的評估標準
歐盟除了制定各種不同的產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頒布了許多不同的產品安全標準。有些適用於某特定產品,有些則為適用多項產品的通用評估法則。
機械類產品適用的標準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A類標準(基本安全標準)
主要是對基本概念,設計原則及適用於所有機械的通用要求。
B類標準(類屬安全標準)主要用來處理一種安全情況或一種相關安全設施,該設施能廣泛使用於多種機械;
B1類標準 針對特定安全情況(例如:安全距離、表面溫度、噪音)
B2類標準 針對相關安全設施(例如:雙手控制、聯鎖裝置、壓力感應裝置、防護罩)
C類標準(機器安全標準)主要用於一種或一類特定機器的詳細安全要求。
C類標準在此三類標準中許可權最高,即同一機械如果同時採用A、B、C三類標準,C類標準的要求擁有最高優先權。C類標準通常也叫做產品標準,例如:EN 201 - 注塑機的安全要求,該標準針對注塑機類產品可能出現的所有風險都給出了詳細具體的要求,基本上包含或引用了該類產品涉及到的A類和B類標準的要求。
機械產品最常用的A、B、C類標準有:
A類標準:EN ISO 12100:機械安全基本設計原則 - 風險評估及降低風險;。
B類標準:EN ISO 13857:機械的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伸及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
EN ISO 4413:液壓系統-液壓系統及液壓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規範;
EN ISO 4414:氣動系統 - 液壓系統及液壓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規範;
EN 1088:機械安全 - 裝配在防護罩上的互鎖裝置 - 設計的一般原理及選擇方法;
EN 953:機械安全 - 固定式及移動式防護罩的設計及構造的通用要求;
EN 60204-1:機械安全 - 機械電氣設備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C類標準:EN 201:塑膠橡膠機械 - 注塑機的安全要求;
EN 415-1:包裝機械的安全 - 第1部分:包裝機械和相關設備的術語和分類;
EN 415-5:包裝機械的安全 - 第5部分:打包機;
EN 474-1:土方機械 - 基本安全要求;
EN 692:工具機 - 機械式沖床的安全;
EN 693:工具機 - 液壓沖床的安全;
EN 860:木工機械 - 單面刨;
EN 869:機械安全 - 金屬壓鑄機;
EN 1493:汽車舉升機;
EN 12417:工具機 - 加工中心的安全要求;
EN 12717:工具機安全 - 鑽床;
機械CE認證費用
根據產品判斷做認證時使用的標準,涉及到的評估測試不一樣,需要的費用也就不一樣。認證工程師需要先判斷產品是否屬於危險機械範圍,危險機械的CE認證需要申請歐盟公告機構頒發證書,要求和費用都比普通的高。
機械產品CE認證操作簡述
機械產品出口歐洲必須要做CE認證。
一般流程是:
1.向認證機構申請
2.簽訂契約
3.進行輔導
4.確保機器達到歐洲標準
5.做好TCF檔案
6.發證書
通常情況下,在資料準備齊全的話,15個工作日內可以拿到證書。
機械指令的更變
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 執行日期
2006年6月9日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公布。
2006年6月29日歐盟強制規定各會員國執行。
2008年6月29日,兩年後,歐盟各會員國採用新的機械指令2006/42/EC替代原有各國國家指令。
2009年12月29日,1年半以後,歐盟強制替代舊機械指令98/37/EC。直到12月29日,歐盟仍然必須採用98/37/EC機械指令。12月29日之後,舊指令98/37/EC作廢。
這次新的機械指令的頒發,除了在指令和標準上有變化外,更對證書的有效期和技術檔案的制定人和保存等具體細節做了明確規定:證書有效期為5年;技術檔案保存15年;技術檔案必須保存在歐盟區域內;要能做到隨時接受查詢等。
Date of application
Directive 2006/42/EC was published on 9th June 2006. It came into force 20 days later on 29th June 2006. The Member States have until 29th June 2008 to adopt and publish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ranspos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new Directive into national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new Directive become applicable on 29th December 2009. Until that da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Machinery Directive 98/37/EC continue to apply.
發行日期
指令2006/42/EC發表在2006年6月9日。它於2006年6月29日20天后生效。各會員國直到2008年6月29日通過並公布的國家法律和規章的規定,把這些新的指令納入本國法律。新指令的條款於2009年12月29日適用生效。在此之前的日期,目前現行的機械指令98/37/EC的繼續適用。
CE認證-概念
“CE”標誌是一種安全認證標誌,被視為製造商打 開並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移動圖片(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誌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範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誌屬強制性認證標誌,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 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必須由總部位於歐盟成員國的認證機構才可以簽發證書。自80年代末以來,已有一批外資認證機構進駐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