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是橋頭鎮文化藝術的政府最高獎項。
第二條 設立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是我鎮推進文化建設,打造文化強鎮,提升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舉措,旨在推動我鎮文學藝術創作和創新,獎勵文學藝術精品,扶持優秀文學藝術人才,繁榮我鎮文化藝術事業。
第三條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設“先進文藝工作者獎”和“優秀作品獎”兩大類別,各評出若干名予以表彰。
第四條被評為“先進文藝工作者獎”和“優秀作品獎”的,可分獲榮譽證書和獎金3000元、2000元。
第五條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參評條件

第六條“先進文藝工作者獎”授予:有橋頭鎮戶籍,或在評獎年度內在橋頭鎮工作生活,堅持“兩為”方向“雙百”方針,德藝雙馨,為我鎮文化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在文藝創作、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普及推廣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在某一領域產生重大突破並形成廣泛影響者。
第七條“優秀作品獎”授予:有橋頭鎮戶籍,或在評獎年度內在橋頭鎮工作生活的文藝工作者在評獎年度內創作、發表、製作、生產和演出的有民族風格、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融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於一體的文學藝術作品;非橋頭鎮戶籍文藝工作者在評獎年度內創作的反映橋頭鎮或以橋頭鎮名義參賽(評)、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
前述文學藝術作品(含文學、書法、美術、攝影、影視、戲劇、音樂、曲藝、舞蹈等)必須在國家正式批准發行、具有統一刊號的刊物、報紙上發表,或在國內各正式出版社(港、澳、台地區除外)出版,或在市級以上文藝平台上播(展、演)出過,方可參加評選。其中單篇作品以發表時間為準,書籍以著作權頁的出版時間為準;兩人以上合作的作品,由第一署名人申報。

第三章申報辦法

第八條申報工作由鎮文化廣電服務中心和鎮文聯負責。
第九條 “先進文藝工作者獎”由各文藝協會推薦申報;“優秀作品獎”可由各文藝協會負責推薦申報,也可由個人申報。同一個人可同時申報“先進文藝工作者獎”和“優秀作品獎”,並可以有多篇作品參評“優秀作品獎”,但原則上不能兼得,即同一個人同時入圍“先進文藝工作者獎”和“優秀作品獎”,或同時有多篇作品入圍“優秀作品獎”時,只能獲其中一個獎項。原則上以最高獎為準,具體由主辦單位確定。
第十條參評對象需提交申報表一式5份;參評的文學作品、書籍須提交原件一式5本,發表在刊物上的作品須提交原件1份,複印件一式5份;書法、美術作品須翻拍為照片一式5份,規格為5R;攝影作品須提交原件一式5份,規格為5R;音樂作品須提交詞譜一式5份和CD製品一式5套;影視、戲曲、舞蹈作品須提交文字腳本一式5份,音像製品DVD一式5套。
第十一條 申報截止日期:評審當年11月30日。

第四章評審辦法

第十二條 資格審核:由鎮文化廣電服務中心和鎮文聯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先進文藝工作者獎”的評審:由鎮委宣傳辦公室、鎮文化廣電服務中心、鎮文聯等單位共同負責。
第十四條 “優秀作品獎”的評審:由鎮文化廣電服務中心聘任的相關門類的專業評審負責。參評作品須獲得不少於評審總數的2/3的票數,方可獲獎。
第十五條 “先進文藝工作者獎”和“優秀作品獎”的評審結果,報鎮黨政班子聯席會議審定。

第五章評獎紀律

第十六條 所有參與評獎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紀律,堅決執行評獎標準,認真遵照評獎程式運作,不得參與任何有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活動。
第十七條 參評者必須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參與或影響評獎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獎勵資金由鎮財政安排。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鎮文化廣電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1: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先進文藝工作者獎”申報表
表2:橋頭鎮文學藝術金荷獎“優秀作品獎”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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