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是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二是制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是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行政區劃內的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四是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是按照國家和省、市水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規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是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協調仲裁部門和不同行政區劃間的水事糾紛。
七是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
八是編制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水保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九是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
十是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加強水源地水質地方病的防治;加強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和農村水力電氣化建設及鄉鎮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