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木即林分或標準地中,具有平均材積大小的樹木 .
這種方法在沒有適用的調查數表或數表不能滿足精度要求的條件下,是一種簡便易行的測定林分蓄積量的方法.
標準木法可分為平均標準木法和分級標準木法.
一 平均標準木法(Huber,1825)
(1) 設定標準地,並進行標準地調查.根據標準地每木檢尺結果,計算出林分平均直徑(Dg);
(2) 測樹高(15-30株),用數式法或圖解法建立樹高曲線,並求出林分平均高 (HD).
(3) 在林分內按 Dg (1 ±5%)和HD (1 ±5%),且乾形中等標準,選1~3株標準木,伐倒並用區分求積法測算其材積.
(4) 計算標準地的蓄積量,並按標準地面積換算成單位面積蓄積(m3/hm2) .
二 分級標準木法
為提高蓄積測算精度,可採用各種分級標準木法.先將標準地全部林木分為若干個徑級(每個徑級包括幾個徑階),在各級中按平均標準木法測算蓄積,而後疊加得總蓄積 :
式中:ni ——第i級中標準木株數;
k——分級級數(i=1,2……,k);
Gi——第i級的斷面積;
Vij,Gij ——第i級中第j株標準木的材積及斷面積.
(一)等株徑級標準木法
由烏里希(Urich V.,1881)首先提出.
該法是將每木檢尺結果依徑階順序,將林木分為株數基本相等的3~5個徑級,分別徑級選標準木測算各徑級材積,各徑級材積疊加得標準地蓄積.
(二)等斷面積徑級標準木法
哈爾蒂希(Hartig R.,1868)首先提出
依徑階順序,將林木分為斷面積基本相等的3~5個徑級,分別徑級選標準木計算該徑級的材積積,將各徑級材積合計得林分蓄積.
(三)徑階等比標準木法
德勞特(Draudt,1860)提出.
分別徑階按一定株數比例(一般取10%)選測標準木,根據每木檢尺結果,按比例確定每個徑階應選的標準木株數(兩端徑階株數較少,可合併到相鄰徑階);然後根據各徑階平均標準木的材積推算該徑階材積,最後各徑階材積相加得標準地總蓄積.
若根據各徑階標準木材積與胸徑或斷面積相關關係,繪材積曲線或材積直線,則可按徑階查出各徑階單株平均材積.可下式計算林分或標準地蓄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