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都縣農牧局

(二)將原樂都縣農業局和畜牧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樂都縣農牧局。 (八)擬訂全縣農作物、畜禽品種、水產品的繁育和改良規劃,指導生產、繁育和推廣良種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畜牧、水產、農機涉外事務,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農牧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樂都縣農業局和畜牧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樂都縣農牧局。
(三)將原樂都縣農業局的扶貧開發職責劃給縣扶貧開發局。
(四)加強職責
1、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規模經營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管理。
2、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與農、牧、水產業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擬訂全縣農、牧、水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主要農畜產品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
(五)擬訂全縣農、牧、水產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農牧業科技推廣網路,負責縣、鄉(鎮)、村三級農牧業科技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對鄉村兩級幹部、農牧業科技人員、科技示範戶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農業、畜牧、水產、農機常規技術的宣傳、培訓和推廣,負責新型農民培訓;執行農業技術、畜禽養殖技術、農機作業等的規程和技術標準。
(六)負責涉及農、牧、水產業各類項目的申報、監督、組織實施及驗收,研究提出大宗農、牧、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體系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七)負責農畜(水)產品質量的安全監測,開展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對農畜(水)產品安全標準的認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農畜(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擬訂全縣農作物、畜禽品種、水產品的繁育和改良規劃,指導生產、繁育和推廣良種工作。負責農業新品種的保護。
(九)擬訂全縣農業資源、草地資源、漁業資源保護和建設,開發和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草原防火工作。
(十)負責全縣種子監督管理、獸藥飼料監督管理、動植物檢疫、畜禽防疫、重大動物疫病監測、農業機械管理、農機安全管理、農機維修市場管理、農藥獸藥市場管理、綠色食品管理、農業環境監測、肥料登記管理、飼料市場管理。
(十一)負責農業、畜牧、水產、農機涉外事務,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牧業方面污染源治理的有關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
(十三)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的防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四)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做好抗災保畜工作;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
(十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預測並發布農畜產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指導並組織調運各類農牧業生產資料,滿足農民民眾的需求。開展相關農牧業生產的統計工作。
(十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耕地質量管理工作;負責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農牧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處理農牧局黨務、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各單位的人事、專業技術職稱、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協調機關各室及下屬事業單位工作,抓好工會、共青團、婦聯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行政工作中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檔案的上傳下達、匯報、調研、統計、會議組織、信訪、文秘、文檔管理工作;做好系統內典型宣傳報導和新聞宣傳報導,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管理單位的車輛和調配使用;做好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抓好局機關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搞好全局普法教育和綜合治理工作;搞好扶貧幫扶工作;負責關於農業產業化的調研、統計、資料的整理和上報下達工作;組織各類項目可研報告編制、上報、監督項目實施和驗收工作;對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實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農牧綜合執法大隊
負責有關農牧業法律法規的執法監督和檢查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開展農牧業立法調研工作;負責農牧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農(獸)藥、種子(苗)、種畜禽生產許可證、飼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及動物個體診療許可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草原臨時使用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承擔農牧業行政複議工作;依法監督農業執法大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依法規範農業行政執法程式,組織培訓農牧業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農牧業重大案件查處、複議案件、訴訟案件、聽證會的辦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財務核算中心
負責農牧局財務管理。做好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項目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財務審計、監督、各種財務報表及固定資產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陽光工程辦公室
負責全縣農牧科技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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