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村幹部職務退出辦法

樂清市村幹部職務退出辦法

為加強對村幹部的管理監督,規範和約束村幹部行為,暢通村幹部退出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等規定,結合樂清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所有村幹部,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

二、適用情形

村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啟動退出程式:

(一)拒不執行上級政策、決議和決定,或村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依法依規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二)帶頭阻撓重大項目建設或重大工程推進,或不勝任現職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或對上訪工作、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決策失誤、嚴重失職,造成所在村經濟發展環境極差、社會治安混亂、安全事故多發、群體上訪頻繁的;

(四)拉幫結派、製造矛盾,致使班子內部不團結,造成工作癱瘓的;

(五)村級“三重一大”事項不按“五議兩公開一報備”程式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或拒不執行村級財務和“三資”管理規定,反響強烈的;

(六)被判處刑罰,或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6個月以上未撤案,或侵占、貪污、挪用集體財物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違法生育、違法建房的;

(八)在公共場所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無理取鬧等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因生活作風問題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

(九)由於身體原因或長期在外務工、經商,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6個月以上的;

(十)村主職幹部所在村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處於鄉鎮(街道)末位,或民主評議連續2次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三、退出程式

鄉鎮、街道黨(工)委對村幹部辭職承諾情形和退出情形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村幹部職務調整、終止或罷免的建議。根據其擔任的職務性質,依法依規對村幹部職務進行調整、終止或罷免。

四、有關紀律

對村幹部作出退出決定前,村幹部必須堅守崗位;對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是黨員的還將給予紀律處分。從村幹部退出職務的次月起,停止其報酬發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