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樂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提升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公信力,推進樂清經濟、城市、社會三大轉型,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成員的遴選聘任、權利義務、服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家庫成員遴選和聘任應當綜合考慮擬聘對象的學歷、履歷、特長,並結合年齡結構、專業結構等因素擇優確定。

第四條 擬聘專家庫成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法律政策、技術規範及省內外發展動態,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遵紀守法,社會公信力高,工作責任心強,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三)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熱心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任務。

第五條 專家庫成員人選堅持自願原則,採取組織或者個人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由市政府辦公室對被推薦人進行初審並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專家本人同意,報市政府審定批准後,頒發《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證書》,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六條 專家庫成員主要來源如下:

(一)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博士學位的專家、學者;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溫州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負責人;

(四)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專家型領導幹部;

(五)我市相關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人士。

第七條 專家庫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期滿自動解聘。經專家庫成員本人和市政府同意,可以續聘,並重新頒發聘書。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遴選增補。增補成員與本屆成員到期一併換屆。

第九條 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的;

(二)諮詢論證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應當主動迴避而不迴避的;

(三)未經決策方案起草單位和決策機關同意,泄露諮詢論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三年內累計3次不接受論證工作任務的,或者累計3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諮詢論證任務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庫成員的。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及時進行核實,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解聘並告知本人,同時更新市政府入口網站公布的專家庫成員信息。

第十條 專家庫分為經濟發展戰略專家組、城市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專家組、社會建設與治理專家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2名,其他成員30~50名。各專家組組長由市政府邀請出任,副組長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與組長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各專家組組長負責主持市政府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和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會議;組長確實無法主持上述活動的,可以指定由副組長主持。

第十二條 專家庫成員接受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方案起草單位的邀請,為決策機關擬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供諮詢論證服務: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畫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決策機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方案起草單位需要某專家組成員參加諮詢論證的,一般應當委託該專家組組長指派本組成員參加,也可以自行從該專家組中挑選符合要求的成員參加。

諮詢論證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專業領域的,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方案起草單位可以委託各專家組組長指派本組成員共同參加諮詢論證或者分別組織本組成員進行諮詢論證,也可以自行從各專家組內挑選符合要求的成員共同參加諮詢論證。兩個以上專家組成員共同參加諮詢論證的,主持人由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方案起草單位與各專家組組長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諮詢論證工作需要時,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方案起草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參加諮詢論證。

第十五條 諮詢論證一般應當採用專家諮詢論證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也可以採取要求專家庫成員提交書面諮詢論證意見等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專家庫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與諮詢論證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參與諮詢論證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獨立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四)要求有關部門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五)根據具體工作量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第十七條 專家庫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中立履行專家職責;

(三)參加諮詢論證會並發表意見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的諮詢論證意見並署名;

(四)對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五)諮詢論證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有主動申請迴避的義務;

(六)不得以樂清市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的身份從事與該身份無關的活動;

(七)接受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邀請,開設相關專題講座;

(八)接受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的委託,承擔市政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

第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為專家庫管理單位,具體承擔專家庫建設和管理職能;設總聯絡員1名、聯絡員3名,分別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聯繫工作副主任擔任。

第十九條 專家庫日常管理費用列入市政府辦公室年度財政預算。專家庫成員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的勞務、食宿及交通等相關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根據實際執行情況按照規定程式報市財政局追加。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決策機關是指市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決策方案起草單位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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