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樂昌市
主要職責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是樂昌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擬訂本市地方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河流、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3、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鎮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4、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5、組織、檢查、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
6、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研項目攻關及科研成果的申報管理,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信息網;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9、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和核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項目利用外資工作。
10、負責實施核礦山開採的環境管理和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11、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12、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