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獎勵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2010)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四條 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批准的,授予二級英雄模範勳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授予一級英雄模範勳章。 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警察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人民警察 個人或者 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 成績和特殊 貢獻的,給予 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公務員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獎勵分為:嘉獎、記 三等功、記二等功、記 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