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受理、審批、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廣泛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和交流,及時化解群體性事件和影響重大的矛盾糾紛,負責全縣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予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給予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見義勇為產生民事權益的;追索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案件移交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刑事辯護或刑事代理;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處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應提供的材料
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帶應當提交代理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五、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給予法律援助;發出通知書:法律援助中心通知申請人並通知承辦的法律服務機構的,辦理時限三個工作日;辦理委託手續:申請人或法律服務機構取件辦理時限三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不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援助,有異議的可向縣司法局申請複查;複查有效,符合條件給予援助;複查無效,不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