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榮縣旭陽法律服務所於 年由司法局創建,是經四川省司法廳核准登記並頒發執業證書後依法成立的綜合性、專業性法律服務機構。該所以嚴格而先進的管理機制培養和造就了一批辦案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及責任心強、綜合素質及辦案效率高的專業法律服務隊伍,擅長辦理房地產、建設工程、物業管理、工傷索賠、交通事故索賠、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案件,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營造了良好的條件和廣闊的前景。
業務範圍:
1、訴訟代理:各種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2、非訟代理:
異地調查:接受外地當事人(事務所、調查機構等)委託,對企業登記情況、個人情況(婚姻等)、車輛登記情況、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調查。
債務催討:接受當事人(債權人)委託,對應收債務進行催討。
項目代理:就有關項目的可行性、投資環境、商業機會等提供法律諮詢。起草意向書、協定書、契約及其他法律檔案,參與商務談判。其他當事人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業務:為公司的設立、兼併、變更、破產提供法律諮詢、參與談判、介紹對象,起草各類法律檔案,代為申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房地產開發項目:從土地取得、工程施工、銷售契約見證、銷售策劃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常年法律顧問:擔任各類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及個人常年法律顧問。
成功案例(執業人員王定剛同志)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三被告賠償9.6萬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8)榮民一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余文勇)
(被告委託代理人鄭建國,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賠償2.6萬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余文勇)
3.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調解結果:某某公司支付原告6萬5千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803號民事調解書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楊勇軍)
4.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一審判決:某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百分之十五(即近1.6萬)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二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曹祖華,審判員:董大傑,人民陪審員:陳萍,書記員:童毅)
(被告委託代理人鄭建國,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5.仲裁裁決:某某(本市之外的地級市)公路工程總公司付給申請人8.1萬元
四川省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榮勞仲案字[2009]第473號仲裁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王純康,仲裁員:楊慶林、嚴毅,書記員:楊慶林(兼))
(被告委託代理人朱學權,榮縣旭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6.買賣契約與產品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支付貨款,同時判決原告(反訴被告)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對此判決不服,提出抗訴,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曾永福,書記員:代孟超)
(原告委託代理人吳昌劍,四川雙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鄧偉,審判員:李寧川、何禮超,書記員:黃濤)
(抗訴人委託代理人龔仕清,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7.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575號被告董XX一次性賠償原告吳XX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項損失32000元,訴訟費813元,減半收取406.50,由原告負擔256.50元,被告董XX負擔150元。2010年6月8日。審判員曾XX,書記員鄒XX
8.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643號一、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號重型自 貨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12052.42元,訴訟費381元,減半收取190.50,由原告負擔90.50元,被告許XX負擔100元。2010年5月12日。審判員曾XX,書記員鄒XX
(被告委託代理人和春曉,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9.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號掛靠經營糾紛一案:1.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所簽訂的《煤炭經營權轉讓協定》無效。2.被告(反訴原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轉讓費15000元和押金2000元總計17000元。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訴訟請求(總計44533元)。
(審判長:羅原峰,審判員:陳先堂,人民陪審員:朱世良,書記員:劉萍)
10.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1299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1.被告榮縣某某煤礦給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各項總計91060.02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2.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楊勇軍)
11.四川省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榮勞仲案字[2010]第271號:1.由被申請人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各項工傷待遇總計81007.02元(大寫:捌萬壹仟零柒元零貳分);2.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首席仲裁員:王純康,仲裁員:楊慶林 嚴毅 書記員:嚴毅[兼])
1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1)自民一終字第58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某單位給付某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總計69000元;至此,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工傷保險關係終止,雙方因本案糾紛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終結。以上協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尤艷 代理審判員:陳艷珊 黃濤 書記員:羅璇)
13.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99號原告甲方訴被告乙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於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判決被告乙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87664.42元的70%即61365.09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醫療費16000元,實際還應賠償原告45365.09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本案受理費3574元,由原告負擔1574元、被告負擔2000元。
( 對方委託代理人周學強,榮縣長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14.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360號原告訴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於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39675.50元,由第三人都幫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39025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57418.88元,合計167418.88元; 由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在川C10119號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30000元,在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4520元,實際應當由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賠償原告94769.07元;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4520。其餘損失由原告自理。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履行完畢。本案受理費7556元,減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負擔700元,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負擔1078元。審判員郝小軍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書記員郝婷(被告乙某,委託代理人曹正義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丙 ,被告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都幫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581號(勞務契約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13.9萬元
(審判長:郝小軍,審判員:謝召弟,人民陪審員:謝緯,書記員:郝婷)
(對方委託代理人王積才,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16.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743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21.5萬元
(審判長:郝小軍,人民陪審員:漆杏梅,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郝婷)
(對方委託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方委託代理人周淳、謝穎秀,四川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力爭減少賠償金額從4.4萬降至2.9千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952號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郝婷)
(原告委託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