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區人民政府賦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區人民政府賦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擬訂本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檔案、規章和管理辦法,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本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秩序管理,特別是對榕華大道、新興路、新興東路的沿街擺攤和夜市、亂堆亂放雜物及沿街工程建設堆放沙石雜物等管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垃圾轉運點及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

(五)協助市有關部門實施本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工作。

(六)管理局直屬單位。

(七)負責對各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所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

(八)負責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內設二個職能股。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紀檢、宣教及財會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

(二)業務股

負責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本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負責對局直屬單位及各街道辦事處環衛所的業務指導、協調;組織衛生突擊行動;做好行業人員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機關配事業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長(主任)2名。

直屬事業單位

(一)設立揭陽市榕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正股級。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定。

2、負責市區榕華大道、新興路、新興東路的清潔、保潔及灑水工作。

3、負責把轄區生活垃圾逐日運輸至市垃圾處理廠。

4、負責轄區公廁及公共場所糞便吸運工作。

5、負責對榕華大道、新興路、新興東路及商場、工廠、學校、機關事業單位、旅業、等單位收取垃圾代運費。

6、接受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直接領導和業務指導;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核定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事業編制47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其他管理人員4名。

(二)設立揭陽市榕城區環境衛生督查隊,正股級。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區環境衛生督查工作。

2、接受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直接領導;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核定區環境衛生督查隊事業編制9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2名。

經費來源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直屬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環衛所的經費在收取衛生費中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揭陽市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揭陽市榕城區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揭陽市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辦公室(地址:揭陽市榕城區進安路中段)領取。

信息分類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下(直)屬單位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二)規章檔案

主要包括:由本行政區域制定的規章;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等。

(三)規劃計畫

主要包括:“十五年”規劃、年度計畫總結、專項規劃 ;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畫、工作重點安排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負責轄區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秩序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垃圾轉運點及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協助市有關部門實施本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對各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所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負責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 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專項統計報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

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計畫、程式、結果,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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