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能
縣紀委、縣監察局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的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全面負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省監察廳、市政府、市監察局和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鄉鎮國家公務員及各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直機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鄉(鎮)黨組織以及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有關條例或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鄉(鎮)國家公務員及各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負責與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負責與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七)調查全縣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中的有關問題,擬定相應的規範黨員幹部制度規定。
(八)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
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起草行政監察工作的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了解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內容,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
(九)履行縣政府糾風辦職責,指導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十)負責與縣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鄉(鎮)黨委(總支)、人民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基層紀委領導班子人選;負責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各部門的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對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的日常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