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陝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榆政發〔2012〕67號
頒布時間:2012-8-21
失效時間:2017-9-20

榆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過程中掌握、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區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為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市直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助開展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檔案;
(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規劃及執行情況;
(三)年度統計信息、季度統計信息、月度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
(五)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六)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八)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十)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十四)房屋徵收的批准檔案、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情況、分配情況和退出情況;
(十六)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辦公地點、聯繫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十七)人事任免、幹部選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招考、聘用信息;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徵收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四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在各級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政府公報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複製。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公開政府信息檔案的名稱、文號和特徵等有困難的或閱讀有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行政機關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關費用,按照《陝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價行發〔2009〕40號)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和評估,市政府政務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和社會評議結果的公布。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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