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4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5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園林綠化,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運用園林工程技術和藝術手段,種植養護樹木花草,建設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第四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養並重、節約資源的原則,注重生態與景觀相協調,突出本市歷史文化特色。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園林綠化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林業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與城鎮園林綠化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加強城鎮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鎮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城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鼓勵城鎮園林綠化利用適宜的礦坑水和再生水作業。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城鎮園林綠化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動員城鎮居民積極參與園林綠化活動。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鎮園林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有權對破壞城鎮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城鄉規劃和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綠地系統規劃,其他鎮的綠地系統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城鄉規劃和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地範圍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城鎮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調整城鎮綠線,由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鎮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建設:
(一)城鎮的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由市、縣(區)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居住區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機場、水利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綠化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城鎮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徵得同級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項目涉及綠化工程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居住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類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鎮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及高架橋、人行天橋、居民住宅樓等建築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條件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九條 鼓勵舊城區在符合城鎮規劃的條件下,結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搬遷、棚戶區改造等,建設公共綠地。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應當依託和連線公園綠地、廣場、文物古蹟、防護綠地等,建設綠色廊道。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保護和管理:
(一)城鎮的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居住區的綠地,由業主或者同業主簽訂綠化管護契約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機場、水利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綠化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和管理單位或者個人。
城鎮綠地保護和管理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鎮綠化用地的,須經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同意,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鎮綠化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需移植、砍伐的,應當向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植、砍伐樹木的,應當提交擬移植、砍伐樹木的種類、數量、規格、位置、權屬人意見等書面材料,並附有樹木移植、補植的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植、砍伐樹木的,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審批前將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移植、砍伐樹木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移植樹木,移植樹木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補植。無法補植的,應當交納補植樹木所需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綠化施工標牌,公示施工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還應當設立圍擋、護欄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道路交通需要,確需移除部分道路綠化帶設定出口的,應當向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申請移除植物的種類、數量、規格、權屬人意見、移除的方案等書面材料。
經批准移除道路綠化帶的,應當按照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補植。無法補植的,應當交納補植樹木所需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園林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增設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的;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的;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的;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的;
(六)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破壞草坪的;
(七)擅自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
(八)其他損毀綠地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禁止使用有病蟲害的苗木、花草和種子進行綠化。苗木、花草和種子未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的,不得引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相等面積的地段土地價格二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或者到期未歸還、不恢復原狀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逾期仍未歸還或者不恢復原狀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補植移植株數三倍的樹木;情節嚴重的,處所移植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植,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增設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剷除草坪的,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在城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城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城鎮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損毀的,由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賠償。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權屬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鎮綠線、改變城鎮綠地性質和用途的;
(二)違規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
(三)違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綠地,是指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以遊憩休閒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是指為城鎮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是指城鎮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是指城鎮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主要包括辦公、居住、商業、工業、倉儲、公共設施等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是指位於城鎮規劃建設用地之外、城鎮規劃區之內,對城鎮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鎮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對報請審查批准的《榆林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近年來,從“三北防護林”建設到“三年植綠大行動”,再到生態文明建設綠化大行動,榆林市的城鎮綠化建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在城鎮園林綠化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城鎮園林綠化發展不夠平衡,綠地布局不盡合理,部分民眾生態保護的意識不強,綠化行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等問題,需地方立法予以解決。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西安、海口等城市在園林綠化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
《條例》從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城鎮園林綠化進行了規範,共五章三十八條。
《條例》已經2017年4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請審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榆林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7年4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重點對城鎮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條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並參考了西安、海口等城市的立法經驗。
為了做好條例審批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5月3日,接到條例報請批准報告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徵求了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等5個相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中存在的與上位法不一致等合法性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此外,還就條例的適當性和文字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一併反饋給榆林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改時參考。榆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審查意見,對條例相關內容作了修改。
2017年5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榆林市城鎮建設的發展,存在城鎮園林綠化發展不平衡,綠地布局不合理,部分民眾生態保護意識不強等問題,確有必要通過制定本條例來進一步鞏固綠化工作成果,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鎮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條例符合立法法對設區的市立法要求,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不牴觸。
經2017年5月16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該條例列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議程進行審查。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對《榆林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宣傳情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2016年度立法計畫,今年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確定為《榆林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具體負責草擬草案文本。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園林綠化是美化人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城市基礎建設。從“三北防護林”建設到 “三年植綠大行動”,再到去年啟動的生態文明建設綠化大行動,我市城鄉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目前,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7.67%、綠地率32.4%、人均公園綠地面積16.66平方米,成功獲得了省級生態園林城市稱號,正在準備申報國家園林城市。但是在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城市園林綠化發展不夠平衡,綠地布局不盡合理、部分民眾生態保護的意識不強,綠化行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等問題,均需立法予以解決。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將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義務,規範管理措施,強化責任追究,有利於改善人居環境,有利於鞏固綠化工作成果,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為今後一個時期內市、縣區在城市園林綠化方面有一部相對科學、可行、有力的法規規範。通過“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推廣海綿城市和節約型綠化建設,促進城市園林綠化可持續性發展,為建設西北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關於《條例》的指導思想和法律依據
《條例》是以陝西省頒布的《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為基礎,為適應本市園林綠化發展需要重新制定的。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以中、省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有利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發展出發,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結合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實際情況,為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了六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5.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6.陝西省《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
此外、還參照了其他城市綠化條例。
三、制定草案的工作過程
(一)做好前期準備,周密安排部署。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召開了專題會議,傳達上級會議精神,提高認識,明確了責任。會議就《條例》的立法指導思想、所需抽調人員、階段安排做出明確部署,正式啟動了《條例》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實施方案》,確保立法起草工作有序推進。我局起草了《<條例>立法起草工作的實施方案》、《成立<條例>立法起草機構》報市政府審議,並與7月26日第7次常務會議上原則同意了立法起草工作的實施方案和成立立法起草機構。方案要求,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立法計畫認真組織實施並做好立法保障工作。在起草、修改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有超前意識,敢於突破傳統的管理方式,力爭在管理制度上、管理機制上和管理手段上有所創新,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立法任務。
(三)盡心盡責,高質量地完成《條例(送審稿)》。起草工作歷時兩個多月,經歷了前期調研、提綱討論、初稿起草等多個階段。起草人員在寫作研究過程中收集整理各類資料、檔案超過20萬字。每一條款,都力求有紮實研究過程和法律依據,這為《條例》的起草提供了有力的保證。還對過去多年在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了全面總結和歸納,對當前城市園林綠化存在的問題保持清醒、冷靜的分析,確保《條例》初稿堅持立足實際、具體實在,可操作、能落地。初稿形成後局機關進行了五次集中討論修改,對《條例》初稿中的主要條款、表述、數據等也是反覆斟酌、細緻修改。9月16日,起草領導小組組織各縣區住建局相關人員、各有關部門的相關人員召開了座談會,就《條例》(討論稿)進行認真討論,徵集到修改意見50條,會後起草小組對修改意見逐條討論再次進行修改。9月22日,起草領導小組在西安組織專家論證會,虛心聽取了各位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會後再次進行討論和修改。每次討論會、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都邀請市人大、市法制辦相關人員參加,並全程指導工作。
《榆林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已經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7年4月28日通過,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5月25日批准,2017年8月5日由榆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