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
(二)向區管委會、市審計局報告或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管委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區管委各部門和接受區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
4、區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和國有集體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在境外辦的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的盈虧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區級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
6、區管委部門管理的和受區管委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上級駐區垂直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四)向區管委會主任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管委委託向人大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指導和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承辦區委、區管委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設綜合股一個職能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