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忠於事業,紮實工作,善於他造性工作,自1987年任該企業法律顧問以來,參與企業改制、合資、投資、經營承包等重大經營決策,並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見;審查企業重大經濟、技術契約,使其合法規範、避免養活經濟糾紛,以求企業最大經濟利益;解決企業經濟契約履行中的爭議,代理企業訴訟和非訴訟;清回呆帳欠款900多萬元;挽回損失280多萬元;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契約管理機制;代辦企業法律事務。為企業開闢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先例,為依法治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做出了貢獻。她注重理論、勇於實踐,她的5篇論文分別刊載在原紡織總會、省、國家級的刊物、文集中。曾獲邯鄲市、河北省“一五”、“二五”普法先進個人,多次獲邯鄲市工商局命名的契約管理先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