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有明[寧夏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原副廳長。]

楊有明[寧夏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原副廳長。]

楊有明,男,曾任寧夏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4年1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立案調查。 2015年0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2015年10月1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寧夏交通運輸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楊有明受賄一案。楊有明被控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300餘萬元。 2017年3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廳長楊有明受賄案一審宣判。楊有明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寧夏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楊有明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經審查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楊有明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檢方指控

檢方指控,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間,楊有明利用擔任姚葉和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協調處副處長、處長,寧夏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57.4萬元,以及索取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萬元。楊有明還利用擔任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價值人民幣40.98萬元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案發後,楊有明的近親屬向司法機關上繳贓款306.38萬元。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28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楊有明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貪污公款;接受禮金。楊有明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楊有明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楊有明行政開除處分;收繳楊有明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楊有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5年10月1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楊有明受賄一案,楊有明被控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300餘萬元。檢方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有明刑事責任;對其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楊有明到案後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屬自首。

庭審中,楊有明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表示認罪伏法。其辯護人認為楊有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全部退贓等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法庭對楊有明減輕處罰。由於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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