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1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督辦、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市級宗教團體負責人的選拔推薦、培養和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工作;承擔農村散居少數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事件;承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宗教界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由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兼任),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