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仲協

梅仲協

梅仲協(1900-1971),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1933年後在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前身)和中央政治學校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學系主任,期間重慶東吳大學教授。後到台灣,歷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並主持該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民法講師、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幹部學校、中央警官學校、軍法學校和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著名民法學家,與江平、謝懷栻共同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梅仲協(1900-1971),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1933年後在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前身)和中央政治學校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學系主任,期間重慶東吳大學教授。

後到台灣,歷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並主持該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民法講師、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幹部學校、中央警官學校、軍法學校和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著名民法學家,與江平、謝懷栻共同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  

著作

民法要義,民國三十二年五月渝初版,民國六十年九月台新十版

公司法概論,民國三十四年,中正書局滬一版

國際私法新論,民國三十五年,上海大東書局

中國票據法釋義,民國三十五年,上海大東書局

法學緒論,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

憲法精義(狄驥著,梅仲協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台初版

六法解釋判例彙編(六卷,與羅淵祥共同編輯),民國三十六年,上海昌明書局

法律詞典(與林紀東、薩孟武、劉慶瑞編輯),民國六十八年台三版,國立編譯館叢書編審委員會

論文

名稱發表刊物年代

評新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法令月刊,1939。11

英國司法組織與律師制度,法學雜誌,1939。11

比較夫妻財產制緒論,社會科學論叢,1940。11

法治簡釋,法學雜誌,1940。2

評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法學雜誌,1940。4

管子的法治思想,法學雜誌,1940。6

法治人治辯,法學雜誌,1940。8

人人都要守法,法學雜誌,1940。10

論司法配合政治,法學雜誌,1940。11

儒家的法律觀與政治觀,法學雜誌,1940。12

英國的普通法與橫平法,法令月刊,1940。12

評王石安事件,法學雜誌,1941。1

論司法權之獨立,法學雜誌,1941。2

美國法治及其司法制度(上下),法令月刊,1941。(2/3)

現代法律思潮(上中下),法學雜誌,1941。(3/4/5)

美國法上契約類別及所謂意思之一致(上下),法律評論,1941。5

商事法之特徵,法令月刊,1941。4

先秦諸子的法律思想,社會科學論叢,1941。5

美國公司法述要(一、二)法令月刊,1941。(5/6)

法律關係認論(上下)法令月刊,1941。9

法律淺言,軍法專刊,1941。9

論法律之普遍性與確實性,法令月刊,1941。10

法律與正義,法令月刊,1942。1

法律應該與道德合流,軍法專刊,1942。1

法律淵源與人性,建設,1942。1

論技術規範與法律規範之關係,軍法專刊,1942。3

改善律師制度之商榷,法言,1942。4

古代希臘哲儒的法律思想(上下),法令月刊,1942。(4/5)

評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法言,1942。6

收養制度之比較研究,軍法專刊,1942。6

禮法一元論,法令月刊,1942。6

三民主義的法學原理試論,軍法專刊,1942。8

注重法律教育與儲備人才,法言,1942。8

中國二千六百年前一位大法學家--管子,大陸雜誌,1942。8

狄驥教授的法律思想(一、二、三、四、五)法令月刊,,1942。(8/9/10/11/12)

管子的法律觀與國家觀,司法雜誌,1942。9

論婚姻之無效與撤銷,軍法專刊,1943。1

法國行政審判的起源及其組織(上下),法令月刊,1943。(3/5)

論德國之繼受羅馬法(上下)軍法專刊,1943。(5/6)

狄驥教授論國家之要素(一二三)軍法專刊,1943。(9/10/11)

法治之理論的基礎,三民主義半月刊,1943。9

論結婚與收養,社會科學論叢,1943。10

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一二三四),法令月刊,1943--1944

商鞅的政績及其法治主義,東吳年刊,1944。7

孔孟荀的法律思想,法學叢刊,1945。1

論國家之任務(一二三四),法令月刊,1945。(1/2/3/4)

法律與正義,東吳年刊,1945。7

養女問題之法律觀,大陸雜誌,1947。7

儒家法律思想,復興岡學報,1950。6

歐洲近百年來法律思想之演變,梅仲協主編之二十世紀之法律學,1950,9

德國民法,梅仲協主編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編譯,1954。5

瑞士民法,梅仲協主編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編譯,1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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