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997年期間站庭108次,占站庭總次數的近一半。提押人犯192入,執行死刑4人次,從未出現任何差錯。他在完成本職工作之餘,還協助刑事審判庭審理記錄案件4件,幫助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執行案件88次,送達文書近百份。他踴躍參加1996年的“5·21”嚴打大行動和1997年夏季移民搬遷工作,發揚英勇頑強精神,抓獲犯罪嫌疑人兩名、為了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他敢於與不法分子作堅決的鬥爭,面對危險和困難,他奮不顧身制止不法行為。其先進事跡得到全院領導和幹警的認可和讚譽。於1997年先後獲法院系統、政法系統、縣委等授予的先進工作者優秀幹部、優秀共產黨員等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