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我縣建成區內從事城鎮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是指使用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粘結材料和增強材料等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牆進行保溫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第三條 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公安、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共同做好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應遵循統一有序、安全美觀、節約能源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房屋外牆保溫設計應充分考慮外牆裝飾的內容和需要;
(二)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標準和材料選擇應與建築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城鎮環境相適應,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三) 外牆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築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保溫裝飾裝修應與周邊建築外牆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與城鎮景觀協調;
(四) 符合城鎮規劃、市容、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應按下列規定向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提出申請:
(一) 未竣工驗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
(二) 單位自管房屋,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三) 縣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產維修單位提出申請;
(四) 實行物業管理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提出申請;
(五) 其它擬實施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的住宅,以整棟樓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所有業主(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下同)達成統一意見並告知房屋維修單位後,委託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辦理申請手續。
前款規定的房屋位於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必須以整棟樓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裝飾裝修人提出申請,並告知住宅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和事項。
第六條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在縣物業管理辦公室設立接待室,受理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未經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
第七條 申請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應當填寫《桓仁滿族自治縣城鎮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 委託代理契約;
(三) 施工申請;
(四)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五) 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方案;
(六) 工程質量監督委託書。
第八條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活動。
保溫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第九條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應當按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要求進行施工,禁止夜間(19: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城鎮主幹路兩側的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施工期限不得超過15天。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管理施工現場,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並在裝修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定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竣工後7日內,由裝飾裝修人告知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實施的城鎮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房產維修單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予以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責令裝飾裝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其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出現危險徵兆的,應及時加固或拆除。
因房屋外牆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施工契約約定,由裝飾裝修人或施工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管理範圍的住宅應開展經常性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並向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