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扶貧資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於貧困地區改變落後面貌,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民眾生活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專項資金。包括針對扶貧開發重點村下達的扶貧項目資金、農田基本建設資金、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項目資金以及小額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上述財政扶貧資金建設的各類開發項目。
第二章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
第四條申報程式。年度財政扶貧資金計畫下達後,項目申報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到項目區(列入扶持計畫的重點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根據村情實際,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選擇、確定開發項目和項目受益區。項目受益區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方可向上申報。
項目受益區村民代表大會至少由15名以上村民代表組成(在編的村幹部除外)。
第五條申報內容和材料。申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須報送《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書》、項目受益區村民代表大會參會代表簽字的會議紀要一式兩份,同時提供項目申報書電子文檔,報縣扶貧辦審查。縣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通過並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省、市扶貧主管部門審批立項。
第六條申報時間。各項目申報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資金計畫下達一周內完成項目申報的程式,先將《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書》的電子文檔傳送到縣扶貧辦,經縣扶貧辦審查通過後按要求立即報送相關紙質資料,按省市要求程式上報立項。
第三章財政扶貧資金的扶持範圍
第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扶持的項目:
(一)重點村貧困農戶實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
(二)引進優良品種、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等科技扶貧和產業化扶貧項目;
(三)重點村實施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四)重點村實施農田水利等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五)重點鄉鎮的重點村發展基礎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等社會公益項目;
(六)貧困地區幹部培訓和農民農業適用技術與非農技能培訓項目;
(七)貧困農戶住房改造項目。
第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予扶持的項目:
(一) 修建樓堂館所及商品住宅的項目;
(二)鄉、村所辦的經濟實體項目;
(三)應由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四)鄉鎮集鎮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未完成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
(六)無項目申報書或申報材料不全的項目;
(七)不符合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程式的項目;
(八)採用不正當手段套取扶貧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支持列有下列費用開支的項目: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購置交通工具及個人通信設備;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彌補財政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彌補項目建設管理費用;
(七)其它與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條財政扶貧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檢查到項目,驗收到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經省、市立項審批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扶貧辦的通知在一周內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並報送縣扶貧辦(同時上傳方案的電子文檔)。
項目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實施的組織方式、實施步驟、項目資金使用的詳細概算、實施報賬所需的票據類型。由於財政扶貧項目資金是補助性質的且投入標準較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橋樑、隧道等專業性強工程項目外,其它項目不允許以工程發包的形式組織實施。
縣扶貧辦會同縣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後,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縣級批覆。項目實施方案一經批准,項目實施單位可遵照《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規定及時申請撥付項目資金,啟動項目建設。
實施方案是項目實施的指導性檔案,必須切實可行。在項目實施方案編制中改變項目建設性質,套取、挪用國家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紀檢監察機關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實施方案未經縣級批准的項目,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管理。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批覆下達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資金計畫、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及實施地點,精心組織實施,加強質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縣扶貧辦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和有關技術部門對項目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項目質量。檢查以實地查看為主,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聽取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的匯報,對達不到項目實施要求的,檢查組應向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項目資金管理。縣財政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和鄉財縣管鄉用的相關規定,設立扶貧資金專賬,由財政所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同時,鄉鎮扶貧開發工作站要設立輔助核算賬。確保項目資金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後,資金支付必須履行下列程式:
(一)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鄉鎮扶貧站)初審,提出用款意見;
(二)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領導(鄉鎮分管領導)審核;
(三)項目實施單位主要領導(鄉鎮長)審批;
(四)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鄉鎮財政所)審核付款。對不符合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規定及不符合財經法規的支出,有權拒付。
第十四條項目報賬制管理。財政扶貧項目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各項規定。報賬必須在項目通過縣級驗收一周內完成。
報賬票據原則上必須與項目實施方案中資金概算的內容相吻合。除直接補助到戶項目、培訓項目的誤工補助和工程類項目的技工補助費用(不得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30%)使用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名冊外,其餘支出一律使用國家正式發票,並附相關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項目公示制度。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經省市立項下達後,縣扶貧辦將全縣總的項目建設計畫在縣政府網站等縣內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項目實施的縣級批覆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項目啟動後將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建設單位等內容在鄉鎮和項目區進行公示;項目建設竣工並通過縣級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項目區將竣工項目的名稱、項目資金來源及投資總額、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資金使用的方向、項目檢查驗收以及補貼發放等情況在項目所在的鄉鎮項目受益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廣大民眾監督。工程類項目竣工後必須按規定設定工程標誌牌。
第十六條項目備案制度。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實施的縣級批覆下達後,縣扶貧辦必須將批覆檔案報送縣紀委和縣監察局備案;年底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縣級驗收結束後,縣扶貧辦縣級驗收報告書以及相關附屬檔案裝訂成冊報送縣紀委和監察局,加大紀檢監察機關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
第十七條項目的變更調整管理。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需進行變更調整的,須將變更調整的原因及調整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地點、實施單位等情況和新上項目的項目申報書按程式上報,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另行審批。
第十八條對未經批准自行調整的項目,其資金由項目資金管理部門收回;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超過12個月尚未實施的,其資金由項目資金審批部門收回。
第十九條項目檔案管理。項目實施結束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將項目從申報至竣工驗收各個環節的檔案資料,按照時間順序歸檔、立卷並裝訂成冊,作為項目驗收、運行維護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驗收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是經省、市下達的立項檔案和縣級對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檔案。
第二十一條驗收條件。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下達項目的計畫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經試運行或技術檢測,質量達到技術指標,設定了永久性工程標誌的;
(三)民眾代表大會討論項目的記錄、項目申報書、實施方案、批覆檔案、有關圖片圖表、實施單位契約或組織實施責任書、自查驗收報告、總結材料、財務決算、管護措施等檔案資料齊全的。
第二十二條驗收程式。縣扶貧辦對同一批次的項目確定統一的縣級驗收時間,年度內項目集中驗收不超過三次。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單個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應對照項目計畫和要求,及時組織自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並在縣級驗收開始前寫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縣級驗收;縣扶貧辦收到實施單位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組織縣級驗收組對單個項目進行驗收。
首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驗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在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縣級驗收組至少有三人以上的人員組成,其中必須有一名資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資金量較大、技術含量較高的項目,驗收組中必須有具備資質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條驗收方法。主要採取聽匯報、查對項目檔案、察看現場、走訪受益民眾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驗收。驗收結束,驗收組應及時與項目實施單位交換驗收情況,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限期整改,明確複查驗收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項目立項批准的建設計畫任務、實施地點、完成時間、數量、質量;財政扶貧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的自籌資金及農民投工投勞情況;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情況;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措施;有關檔案資料、圖表、財務檔案、標牌、公示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驗收標準。按批准的項目計畫及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評定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工程類項目通過驗收後,若驗收組認為有必要,可將評定結果確定為初驗“合格”,預留一定的保證金,待組織複查後撥付。
第二十六條驗收報告。由縣扶貧辦對所驗收的項目寫出分項目驗收報告書,作為項目報賬的必備依據。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後的管護。已檢查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組織項目受益民眾及相關單位共同搞好後續管護,發揮好項目的效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財政扶貧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轉移、挪用、拖欠、擠占、貪污財政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失敗、質量低劣、項目資金損失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檢查指導工作,審計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扶貧辦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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